压力容器检验期限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期限: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首次检验的;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非金属材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l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填充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耐压试验期限:每10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更换材里在重新衬里前;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新安装的或移装的;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