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向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汕头市亮出了“黄牌”,要求汕头市务必于2006年底前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否则将撤消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为使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保持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性,国家环保总局于去年9月开始对已命名三年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全面复查。汕头市于2000年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根据工作安排,2004年11月对汕头市进行了现场复查。复查中发现汕头市行政辖区调整后,在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通过创模管理手段带动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对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27项考核指标,有5项指标未达到要求,有4项指标因资料、数据欠缺,无法认定是否达标。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对汕头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所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汕头市迅速采取措施,加快新扩城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和城近郊结合部的环境管理,限期达标。
截至2004年12月底,共有44个城市获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3个城区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活动已成为创模城市政府执政为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体现,成为创造最佳人居环境和创造最佳投资环境的重要载体。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保持自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性。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对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进行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对三年中稳定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各项指标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予以免检,并给予通报表扬;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甚至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