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3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2月24日
目 次
1 总 则
2 施工准备
2.1一般规定
2.2系统组件检查
3 施 工
3.1一般规定
3.2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
3.3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
3.4选择阀的安装
3.5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3.6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
3.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
3.8喷嘴的安装
4 调 试
4.1一般规定
4.2调试
5 验 收
5.1一般规定
5.2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
5.3设备验收
5.4系统功能验收
5.5维护管理
附录A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
附录B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
附录C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附录D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报告
附录E 气体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2.1.1.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1.2 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1.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2.1.2.1 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2.1.2.2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1.2.3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2.2 系统组件检查
2.2.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 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2.1.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2.1.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2.2.1.4 铭牌清晰,其内容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
2.2.1.5 保护同一防护区的灭火剂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2.2.1.6 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2.2.2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量与充装压力,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
2.2.2.2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应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2.2.2.3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本规范中未注明的压力均指表压。
2.2.3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和阀驱动装置中的气体单向阀逐个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1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系统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2.2.3.2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水温不应低于5℃,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1min,在稳压期间目测试件应无变形。
2.2.3.3 气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后进行。加压介质可为空气或氮气。试验时宜将系统组件浸入水中,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5min,在稳压期间应无气泡自试件内溢出。
2.2.3.4 系统组件试验合格后,应及时烘干,并封闭所有外露接口。
2.2.4 在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阀驱动装置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4.1 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2.4.2 气动驱动装置贮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2.2.4.3 气动驱动装置中的单向阀芯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3 施 工
3.1 一般规定
3.1.1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内容做好施工记录。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的管道应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内容做好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的表格形式可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1.3 集流管的制作,阀门、高压软管的安装,管道及支架的制作、安装以及管道的吹扫、试验、涂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中的有关规定。
3.2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
3.2.1 贮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与增压宜在生产厂完成。
3.2.2 贮存容器的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3.2.3 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3.2.4 贮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3.2.5 贮存容器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的编号。
3.3 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
3.3.1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宜采用焊接方法制作。焊接前,每个开口均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制作。
采用钢管制作的集流管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镀锌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GB3091的有关规定。
3.3.2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按本规范第2.2.3条的规定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3.3.3 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其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可与管道一起进行。
3.3.4 集流管安装前应清洗内腔并封闭进出口。
3.3.5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3.3.6 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3.3.7 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4 选择阀的安装
3.4.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3.4.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道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3.4.3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将标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3.5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3.5.1 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3.5.2 拉索式的手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5.2.1 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3.5.2.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5.2.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3.5.2.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牢靠。
3.5.3 安装以物体重力为驱动力的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25mm。
3.5.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