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爆炸之危害
(一)火灾、爆炸危害原因
化工厂发生火灾、爆炸危害的原因如下所示,例如:
1. 动火作业使用之电源线或电气设备而引起。
(1)因短路、未接地、接触不良等发生电弧。
(2)电路超载而产生过热。
(3)发热电器不正当使用。
(4)不发热电器意外事故所发生之过热。
2. 吸烟、火柴、打火机及暴露之火焰而引起。
3. 机械之冲击、摩擦、砂轮机产生火花而引起。
4. 电焊、气焊产生的火花而引起。
5. 裸火而引起。
6. 烟火、排气管火花而引起。
7. 自燃着火、如油布、工业废弃物、垃圾等而引起。
8. 静电而引起。
9. 雷电而引起。
(二) 危害物质
化工厂储存大量之下列危害的危险物质及易燃物质:
1. 易燃性气体。
2. 可燃性液体。
3. 废弃物质。
4. 建筑物、装潢材料。
5. 纺织品。
6. 纸、塑料品、油漆。
7. 粉尘等。
(三) 容易引起火灾、爆炸危害之场所
化工厂容易引起火灾、爆炸危害之设备与场所如下所示:
1. 压力容器。
2. 油料、油气管线。
3. 泵浦。
4. 锅烟。
5. 油水分离池。
6. 集油坑。
7. 电气设备。
8. 反应器。
9. 压缩机房。
10. 明、暗沟系统。
11. 灌装场所。
12. 油槽、气槽地区。
13. 粉尘作业场所。
14. 包装地区。
15. 危险物品仓库。
二、防止对策
为防止化工厂之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须采取下列之防火、防爆管理:
(一)设备安全距离
动火作业地点应与化工厂设备、油槽等保持适当之安全距离、以防范动火产生之火花引燃附近设备发生火灾,如果安全距离受地形或环境所限,其安全距离不够时,可增设防爆墙或固定水墙、水雾补救,以防止动火的火花飞溅至制程地区。
(二)工厂危险场所之划分
工厂区或油槽区,依其危险的程度,划分为第一和第二危险场所,在危险场所内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而且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必须放置于危险场所之外,以策安全。
(三)火源管制
动火作业产生的火花可能飞溅的距离约 35 呎(约 12 公尺),因此必须与具有易燃性气体或可燃性液体,保持适当之安全距离,另于动火作业附近禁止排放油料或油气,对于电焊作业之标地线亦应按规定搭接于电焊工作物上、以免造成迷走电流引燃附近管线泄漏之油料或油气。
(四)危险物品的管理
许多化工厂火灾,由于动火作业环境存放可燃性物料,如可燃性的液体、易燃性气体、纸、保温材料、油漆、废弃物等,因动火作业的火花而引燃;因之,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干净,至于明、暗沟系统、油水分离池、集油坑、涵洞等附近亦是油料、油气积滞的场所,动火前可以用金属板,防火布等围离,预防火花溅及附近危险物品,甚至亦可以建立水墙防火。
(五)利用惰性气体置换
管线或容器内,含有可燃性液体或气体时,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所含之可燃物清理干净或用水、蒸气、氮气、二氧化碳冲洗后,经测定确认所含可燃性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 20%以下方可动火。如果容器内部有人进入工作时,应先以空气置换容器内部有害气体,但是禁止使用氮气或二氧化碳吹驱,以防范人员缺氧窒息。
(六)建立安全工作许可证制度
各项动火或冷作之作业,于每日作业前必须向辖区单位申请核发安全工作许可证,在辖区单位经过设备安全处理、检点、测定等程序,确认安全状况下,方可施工以确保人员与设备安全。未核发安全工作许可证前,禁止先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