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纤维不论是原料或织成品都属可燃物质。库房建设和设备配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第14号]的有关规定。
(2)库内照明灯具要加保护套罩,电线宜暗布,动力线设在室外。如使用天车和机械吊运设备时,电源由胶皮套管电缆引入,电线电缆均不应有接头。一切插座、开关都设在室外,并有防雨防潮设施。灯具不宜采用碘钨灯、日光灯,位置应设在通道上方,如实在躲避不开时,距货垛的垂直和水平距离应大于1米(m)。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绝缘性能,如发现异常和老化现象时,要及时更换。
(3)各种机械设备的电器开关都要加金属防护罩,吊具吊钩应采用碰击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制作。
(4)高翻窗、通风孔、拔风筒、风帽等孔口,能防止雨、雪、鸟虫、蚁、鼠、蛇等进入,除加金属网栏外,还应加装金属纱窗。
(5)库房应设可靠的防雷设施,接地要离开外墙3米以上。
(6)库房内在适宜的墙及柱上安放灭火用具及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卤代烷等手提或推车式灭火器。数量、规格按面积和堆垛情况定。
(7)重要的、大型的化纤仓库应设火灾探测器并自动报警。
(8)库房的堆垛要有隔册,平台坚固不晃动,堆垛距外墙不宜小于0.5米(m),距隔墙不宜小于0.3米(m),距房柱不宜小于0.2米(m)。垛座之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米(m),检查用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5米(m)。
(9)库区周围的安全隔离地带内,不宜种植草本植物,不堆放易燃可燃物体。
(10)库房内不宜设休息室和办公室,如必须设立时,应用防火墙隔离,并单独设置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