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建立作业人与监护人有效可靠的联络方式。
2.在进入罐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相连的设备进行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识。
3.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4.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h)。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h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分析报告单应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上。
5.进入罐内作业应严格执行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7.进入罐内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人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9.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10.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11.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12.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