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煤炭资源的减少和燃气大量开发利用,日常生活中,燃气供应已经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虽然城市煤气、供电规模逐步扩大,替代了一部分液化气用户,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来液化气瓶用户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城镇和农村用户、城镇餐饮用户、工业用户、城镇结合部的民工出租房屋,可以说有增无减。目前,各县区均有液化气站,但气站距农村较远,尽管气站也有专车接送,但是还是供不应求,为解决这种困难,基本上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都设有固定的供气店,这些供气店一般为主要道路两旁的门面房,甚至设在家中,虽然面积不大,但储存着大量的气瓶,这些液化气经营点存在问题:一是与周围的房屋可以说是没有防火间距;二是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非专业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消防意识极其淡薄,他们直接从事气瓶的充装;三是这些场所未配置扑救火灾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四是消防安全管理比较混乱,有些场所由于人员少,一家三口吃住都在门店内,店内电气线路混乱,而且用电设施较多;这些不足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万一出现不安全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因此解决此类问题迫在眉睫。
一、液化气经营点需要解决的两个防火技术规范
一是液化气经营点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问题:液化气经营点从未经过消防建审和验收,国家技术规范也暂无“液化气经营点”的这个名词。液化气经营点面积、规模非常小,一般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左右,存放25瓶左右,不可能按照《建规》第4章第6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及《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第6章第5节“瓶装供应站”的要求设置。但考虑到群众利益,目前还不能立即全部取谛。我们可参照《高规》第4.1.11条之规定:“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气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二是液化气经营点储存量的问题:现有家庭气瓶充气量为12或15kg,依照1.00m3的储存量,约合30瓶左右,按照《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第6章第5节“瓶装供气站”之规定,经营点空瓶存放量不得超过每月日均销量的1倍。
二、液化气经营点应满足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件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现有经营点实际,液化气经营点应满足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门店建筑防火条件
1、门店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门窗宜采用木质门窗,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液化气门店应选择相对独立的建筑,且应选择不超过三层建筑的第一层门面,不能选择在居民楼楼底;
3、门店的选址不应靠近影剧院、商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4、当门店附近建筑使用情况发生变化不满足防火要求时,应迁移至安全地点。
(二)用火用电管理
1、门店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炉灶,用户维修炉具、新炉具需试火必须在门店禁火区以外的地方,并由专人监护试火。
2、门店附近一定范围内应设置为禁火区,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使用明火,严禁由于切割或磨擦而产生火花的行为。
3、门店内电气线路最好采用暗线,灯具、开关必须满足防爆要求,不得设置其他电器设施。
(三)气瓶安全管理
1、门店内严禁倒气,严禁违反规定倾倒和使用残气;
2、门店内严禁存放超期重瓶,严禁向用户换用不合格钢瓶;
3、回收的空瓶必须检查瓶阀是否关闭,钢瓶是否泄漏;
4、门店内每天经营时重瓶的存放量不得超过1立方米,空瓶存放量不得超过每月日均销售量1倍,当天营业结束后,必须由公司统一收回气库,门点内不得存放重瓶过夜;
5、门店内重瓶区和空瓶区应分区布置,不得混存,应防止气瓶滚动倒落;
6、装卸气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