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 87,2001年版)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等法规、规范,对数十家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现状进行了安全评价,所到之处,确实感到问题不少。由于这些企业建设时普遍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科学论证和设计,在区域规划与总体布置、工厂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工艺及设备布置、电气及仪表、消防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事故隐患,必须进行彻底整改。有些企业问题相当严重,已无法通过整改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只能选择搬迁或停产。
现将本人在安全评价中发现的上述各方面的主要问题整理如下。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出现在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带有普遍性,可供评价人员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引起重视,也可供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自我整改中参考。
一、区域规划与总体布置不符台规定
甲、乙类工艺装置(厂房)或设施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等,其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有的附近就是居住区,有的附近有学校、村庄和场馆等公共设施。这些装置(厂房)或设施必须考虑结构调整或搬迁。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3.3.8条的规定,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物不宜小于50m;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以下简称《石规》)第3.1.7条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参照《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第2.0.l条的规定,石油化工装置或设施与居民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基本要求是大于500m,以避免毒物泄漏、火灾爆炸,殃及居民。
二、工厂总平面布置不符合规定
1.存在的问题
工厂普遍未作总体规划和设计,厂区布置较乱,各建筑物见缝插针,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主要有:
(1)甲、乙类工艺装置(厂房)或设施之间的间距;
(2)甲、乙类工艺装置(厂房)或设施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
(3)甲、乙类工艺装置(厂房)或设施与锅炉房之间的间距,
(4)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5)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
(6)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工艺装置(厂房)或设施与厂外道路间距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足。
2.整改措施
上述司题可参照《建规》和《石规》的要求进行整改,其规定如下:
①根据《石规》规定: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30m(石油化工装置)或≥25m(炼油装置);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25m(石油化工转置)或≥30m(炼油装置);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20m(石油化工装置)或≥15m(炼油装置)。根据《建规》的规定: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他厂房之间的间距≥12m。
②根据《石规》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之间的间距≥35m和≥30m(独立的分变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根据《建规》的规定:甲、乙类厂房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③根据《石规》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之间间距≥30m和≥25m。根据《建规》的规定:甲类厂房与锅炉房(明火散发地点)之间的间距≥30m。
④根据《石规》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由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15—50m),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l5—40m),与全厂性重要设施之间的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0—50m)。根据《建规》的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间的司距≥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5—50m)。
⑤根据《石规》规定: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30m和≥25m。根据《建规》的规定: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的类别和储量决定(12—30m),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间距根据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25—40m),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
⑥根据《石规》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没施与厂外公路(路边)与变配电站(围墙)之间的间距≥20m和≥50m。根据《建规》的规定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m,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15m。
⑦根据《石规》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间距≥10m和≥8m。根据《建规》的规定:厂区围墙与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⑧根据《石规》规定:工厂内的装置、罐区及厂内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要逐项计算核对。常见问题:
a)储罐区无防火堤;有些防火堤的高度不够;泵房及装卸鹤管与防火堤之间的距离不足。
b)厂房(库房)与宿舍等生活辅助设施合建, 一层为甲类厂房(库房),二层为宿舍等;甲、乙类厂房与甲、乙类库房或宿舍为一栋建筑或紧邻。
4)甲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附近有电力架空线通过,有的公路与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按《建规》和《石规》要求: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甲类厂房、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附近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