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及其他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同的生产装置其安全设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下面仅就某些具有共性的方面作简单介绍。
1、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本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及危险特性,结合地形、风向等自然环境,以及交通、经济等社会条件,合理布置。厂址宜选择在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此外,工厂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下表给出了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供大家学习参考。
表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石油化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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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 液化烃罐组 |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 120 | 120 | 100 |
相邻工厂(围墙) | 120 | 120 | 50 |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 55 | 80 | 45 |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 45 | 80 | 35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 55 | 80 | 45 |
厂外公路(路边) | 25 | 60 | 20 |
变配电站(围墙) | 80 | 120 | 50 |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 1.5倍塔杆高度 | 80 | 1.5倍塔杆高度 |
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 50 | 80 | 40 |
通航江、河、海岸边 | 25 | 80 | 20 |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危险特性等,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危险化学品贮存、装卸区、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性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