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修订版)等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同的生产装置其安全设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下面仅就某些具有共性的方面作简单介绍。
(1)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本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及危险特性,结合地形、风向等自然环境,以及交通、经济等社会条件,合理布置。厂址宜选择在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此外,工厂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危险特性等,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区、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还应避兔布置在窝风地带。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罐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性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2)防火防爆、防尘毒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以及防爆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采用防火保护层,并根据可能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的火灾危险性,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和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其厂房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封闭式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同一建筑物内,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