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爆破安全保证措施
参与爆破施工人员必须有国家颁发的上岗证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使用木质炮棍装药;装药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使用铜或木杆处理;
2、人员装药与钻孔不得平行作业。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3、爆破作业时统一指挥:根据施工条件,每日放炮次数,时间明确规定;警戒要统一行动;
4、爆破时所有的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震动飞石伤害的地点。
5、装药时严禁火种,无关人员和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周边眼间隔装药,用胶布包扎在竹片上固定牢实。
6、雷管段数量、装药量大时,爆破指挥人员应先明确分工,自上而下分区分段装药各负其责,防止混段和漏装,禁止超量装药。
7、遇有下列情况禁止装药:工作面岩面破碎未及时支护。
8、装药完毕,工作面所有的机具、材料撤离,经检查无漏装,炮口堵塞完后进行网络连接(采用簇连),网络连接好后,应专人检查是否合格,经确认连接无误,人员机具已撤至安全地带即可起爆。
9爆破施工注意事项:
(1)严禁明火点炮,所有爆破、导火线长度均不少于1.2m。
(2)无水时,开挖边墙基础或水沟施工,炮眼数量少可使用火花起爆。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炮不宜超过5个。一人点炮超过5个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信号雷管,信号雷管引燃完时间应比第一个炮眼爆炸时间至少提前60秒。当信号雷管引爆时,爆破工必须离开工作面。
(3)起爆后才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
(4)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炮,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灯均应搬至安全地点。
(5)爆破器材的领取必须由有合格证的人员办理,一定要帐物相符,双方签字。每次装药完毕后未用完的爆破器材立即退回库房,并办理清库签字手续。
二、 火工品库安全保证措施
㈠、火工品储存
1、工区负责人对本工区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负总责,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
2、参与爆破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把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3、涉爆人员记录在册,实行检查追究制。
4、库房看守、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洒嗜好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禁止使用年龄偏大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
5、爆破员、安全员、看守员、保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6、工区要将涉爆人员名单上报审查审批后方可上岗操作。
7、严格清退制度,禁止将使用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藏匿生活区宿舍或藏匿、买卖、馈赠他人,换取他物,一旦发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8、对当日当炮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未经批准,将本工区的爆炸物品挪用他区使用。确需要调配的经公安分处同意,物资部门开据内部调配单,方可办理。
9、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销毁爆炸物品。
10、库房要按照规定建设,配备灭火、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避雷设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严禁库房超标准存放。
11、库房看守、保管员不得少于二人;配备防护器材。
12、库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㈡、使用
1、严禁将爆炸物品用于非本工程外。
2、爆破作业时,放炮要有作业记录;每炮完毕,爆破作业人员将爆破作业现场记录交安全、值班人员签字后备查;记录数字要大写。
3、安全人员要核查领取到现场的爆炸物品是否与申请数量相符。
4、装炮过程中,严禁烟火、严禁撞击、严禁使用铁器捣炮眼;严禁一边钻空一边装药。
5、每排炮作业完毕及时将剩余爆炸物品清退入库。
㈢、申请领取
1、由工区按照每日使用计划量,填写申请审批表,经工区长(项目经理)签字后到局指公安部门签字备案后到物资部门开据出库通知单,保管员凭物资部门开据的出库通知单,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物品。未经批准不准发放。
2、库房保管员对出库爆炸物品要严格登记,按照要求详细登记编号和数量,严禁漏登或不登。
3、每个工区(班组)必须指定一名安全人员专人至库房领取爆炸物品,专人签字。
㈣、购买办理使用手续
1、根据施工需要,定点设库;统一标准建库。
2、爆炸物品由局指统一采购分配。
3、按照地方公安部门要求,统一办理使用、储存、购买和运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