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产品属于爆炸物品,具有季节性强、易燃易爆、可流动性、伤害性的特点。自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由公安机关移交安监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经过几年的规划发展,取得一定长足进步,但也存在监管难度大、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执行不到位、零售经营网点布点不合理、联合执法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不到位等问题,结合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和经营管理实际,要逐步探索符合实际的对策措施,强化制度、落实责任、夯实基础、严格管理,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促进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安全。
一、现状
(一)工作职责涉及多个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职责不明确
根据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规定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有权处理机关是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安监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部门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5种违法违规行为有交叉现象,两个部门均有处理权,致使责任不明确、处置工作推诿,分别是:1、有许可证,无营业执照;2、有许可证,有营业执照,无经营范围;3、无许可证,有营业执照,无经营范围;4、无许可证,有营业执照,有经营范围;5、无许可证,无营业执照。
(二)监督管理、打非治违、自律约束工作机制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在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安监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论证、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安全检查,但安全生产准入关和行政许可关把关难、安全检查标准和要求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无法有效解决。二是多数地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尚未建立;在联合执法方面,打击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在自律约束机制方面,多数地方烟花爆竹协会至今尚未建立。
(三)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措施和技术要求难以执行到位
安监部门承担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和审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从实施执行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单独销售专柜、有安全警示标志、有岗位责任制、有2只以上消防灭火器、有监管责任公示牌“六有”要求的情况看,有的零售网点执行较好,但在思想上和行动真正重视的不多,仍有部分零售网点春节期间沿街流动或在固定经营场所门口另设摊点进行销售;90%零售网点设置了单独销售专柜,但有的没有半封闭,有的只是一个货架,而不是专柜,真正称得上专柜的占60%;零售网点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是不足,就是设置位置不合理,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甚至有的就没有建立健全;40%的零售经营网点消防灭火器摆放位置不符合要求,30%的零售经营网点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数量不足2只。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是动态的,安全监管工作跟不上经营管理变化。由于季节性经营特点,在日常监督检查上存在松懈和麻痹思想,疏于监督检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一些工作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在执行上存在一定差距。
(四)多种因素导致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时有发生
一是非法运输时有发生。由于批发企业垄断经营造成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价格居高不下,零售经营网点不愿意从批发企业采购,有的零售经营网点从辖区外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导致非法运输行为发生。
二是批发企业违规配送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向一些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零售经营网点供货,导致非法经营行为严重发生。
其次,批发企业向多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逾期,又没有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网点供货,导致非法经营行为严重发生。
三是烟花爆竹产品来源渠道存在问题。零售经营网点应依照有关规定从二级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但不时有不法商贩偷运烟花爆竹成品以低于批发企业价格向零售网点或个人兜售。
四是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完善。多数地方尚未建立打击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有权处理机关无工作合力,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体制不完善,安监部门势单力薄,打击取缔工作成效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