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三检”(出车前、行车途中、回场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全面检查,并作详细记录,杜绝病车上路。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确保行车安全。
2.工作场所或办公区域内道路上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应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就餐时间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办公楼衔接处标划出人行横道线(斑马线),必要时设置减速栏,实行强制性减速。
3.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厂站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4.避免疲劳驾驶,长途驾驶(大车350公里,小车500公里)时,驾驶时间达4小时驾驶人员必须休息一次。
5.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6.机动车行驶至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或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7.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8.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9.雨中行车时,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应使用刮水器,发现工作不良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10.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11.按规定超车,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车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12.驾驶员实行车辆“准驾证”制度,没有取得企业准驾资格证严禁驾驶本单位车辆。
13.严禁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信息。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神驾驶。
14.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乘车人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档板;车厢档板上严禁坐人。
15. 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在车辆行驶途中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6.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
17.厂局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和按规定周期进行年审。驾驶员应按准驾车类驾驶,其它车种不得混开,并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行驶。
18.翻斗车、铲车、自卸车、吊重汽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包括操作室)。
19.生产现场使用的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因工作需要装运重量轻而体积大的特殊物件遮挡驾驶员正常视线时,应预先制订保证安全的特殊运输方案和措施,设专人指挥,采用慢速倒车行驶等。
20.乘车人员严禁在车上玩耍、吵闹或与司机闲聊,影响司机驾驶,严禁向车外扔杂物。
21.施工作业需占用机动车道时,必须在来车方向前50米的机动车道上设置交通警示牌(若施工作业需占用高速公路车道时,必须在来车方向前150米的车道上设置交通警示牌),并将工作现场围蔽。夜间不能恢复道路原来状态时,应在警示牌上方悬挂红色警示灯。
22.在公路或公路旁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衣。路面应设置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