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强申报审批
按照港务监督的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无论是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 还是散装危险液体化学品或散装液化气体, 均需在装货前和进港卸货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前, 提前三天向所在港或抵达港的港务监督进行申报。报告预备装载或所装载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或散货规则编号、国家标准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形式与规格或装运形式、装载位置。经港务监督批准后, 方可装船或进港卸货、过境停留。
(二) 严格掌握货物装运条件
并非列人“ 固体散货规则” 附录B“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装物质名称表”中的49 种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均可以进行散装运输。为了保障安全, “固体散货规则” 规定了严格的散装运输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散装运输。这些条件可归纳为:
(l) 露天存放时间。
如硅铁铝粉末及无涂层硅铝粉、废铝、硅铁、硅锰合金等, 规定在装运前以运输时的粒度在遮盖下于露天中存放不少于3 天; 木炭渣在装运前应露天存放不少于13天;椰子肉干装运前最好风化不少于1 个月;废氧化铁装运前风化不少于8 个星期等。
( 2) 装运时的货物温度。如石油焦炭, 规定在货温超过107℃ 时不得装运;鱼粉, 装货时货温不得超过35 ℃ 或高于环境温度℃ 黑色金属切屑, 装货时货温不得超过5 ℃ 等。
( 3) 货物的含水量。
如废铝、椰子肉干等,规定潮湿的不准装运; 木炭渣的含水量不得超过1O % 等。
( 4) 货物的粒度
如蓖麻子允许散装运输,而加工后得到的蓖麻粕、蓖麻油渣和蓖麻片不准散装运输; 硫磺(块及粗粒状粉末) 允许散货运愉, 而硫磺细末(硫花)则不准散装运输等。
( 5) 禁止运输与特别许可。如禁止散装运
输易自热并足以引起分解的硝酸按制品; 禁止散装运输属于易自燃物质(4.2 类)的炭等。
散装运输锌灰需经托运国和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批准;硝酸按及机械压榨的种子饼粕(含油量高于10 % 或者含油水合计高于20 % 的) , 只有得到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才准散装运输等。
(三) 严格掌握载运船舶的适载条件
为了保障安全, “ 固体散货规则” 规定了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船舶的适载条件, 这些条件相当严格, 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 l) 货舱应是防火和防液的, 保持清洁干燥;货舱与机舱间的横舱壁应达到A 一60 级标
准, 并达到气密标准。
( 2) 货舱应有机械通风, 每个货舱中至少要有两台独立通风机进行通风, 总换气量按空舱计每小时至少6 次, 通风系统不得使排出的气体进人甲板上或甲板下的起居处所。
(3) 除按SL A S 公约的规定配备呼吸器外, 每艘船应另配备至少2 台自给式呼吸器。
(4) 船舶应至少配备2 台测爆仪, 用以探测可燃气体, 测量数据应作记录并保存船上。
(5) 船舶应配备温度测试仪, 量程为0 一100 ℃。这种仪器应能在装货过程中和航程中,在不进人货舱的情况下即可测得货物的温度,并定时测量, 测量数据应作记录并保存船上。
(四) 严格执行积载与隔离规定
由于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具有潜在危险性,因而其中的不相容物质必须进行隔离, 除类别之间的一般隔离外, 某一具体货物也需要与增加其危险的其它货物隔离。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和包装危险货物同船运输, 应按照“ 固体散货规则” 中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与包装危险货物隔离表进行隔离。
凡有毒性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与一切食品、药品隔离; 产生的毒气足以危害健康的物质, 不得装载在能使毒气渗人起居处所、工作区或通风系统的货舱中; 腐蚀强度足以损害人体组织或船舶结构的货物, 只有在采取了充分的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之后方可装船。
除隔离要求外,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在积载时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 l) 易燃固体(4.1 类)、易自燃物质( 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3 类):
这些物质必须尽可能保持凉爽干燥, 并在远离一切热源与火源的处所积载; 舱内电器设备与电缆应处于良好的状态, 并能避免短路和产生火花;散发出的气体能与空气形成可爆混合物的物质, 应在有机械通风的处所积载。
( 2) 氧化剂(5.1 类):
这类物质必须尽可能保持凉爽与干燥, 并在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的处所积载, 这类物质还应与其它可燃物质进行隔离后积载;装载此类货物之前, 应特别注意保证货舱的清洁, 尽可能使用不可燃的固定和防护材料, 仅可使用少量的干燥木质衬垫物, 并采取措施防止具有气化性的物质渗人其它货舱或污水沟等处。
(3) 放射性物质(7 类):
装有低比度放射性物质(L SA 一l) 和表面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体(SC O 一l) 的货舱, 不得用于装载其它货物。
(4 ) 腐蚀品(8 类) 或具有类似性质的物质:
此类物质应尽可能保持干燥; 装货前应注意货舱的清洁与干燥; 应防止此类物质漏人其它货舱、污水沟(井)及舱壁护板间的缝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