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发电、检修和检验等部门认真落实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氢冷发电机的冷却介质,由氢气换为空气,或由空气换为氢气的操作,应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在置换过程中,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2.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8%,含氧量不应超过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3.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以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4.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密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油烟风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油烟风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5.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
6.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7.制氢室内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储氢罐周围(一般在10米以内)应设有围栏。在制氢室中和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8.禁止在制氢室中或氢冷发电机与储氢罐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制氢室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水检查。
9.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经测定、化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10.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11.油脂和油类不准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12.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13.制氢室和机组的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
14.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15.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