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使涂漆前处理作业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生产建设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室内进行的金属表面涂漆前处理作业;在室外进行的船舶、机车车辆、大型金属构件(如:电视塔、钢结构桥梁等)的涂漆前处理作业,可参照本规程的原则,结合实际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措施。
1.3 涂漆企业(车间、工段)的涂漆前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技术,以无尘毒或低尘毒、低噪声、不需防火防爆的安全工艺代替有尘毒、高噪声、易爆、易燃的不安全工艺,逐步实现管道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2 作业场所
2.1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的场所,应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与生产过程相衔接的钣焊、机械加工、装配、金属材料库、成品库分隔。
2.2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宜布置在单跨单层建筑物内,当不得不布置在多跨建筑物内时,应一侧近外墙。
2.3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场所应有泄压面积,其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及与相邻生产车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物防爆,以及消防车道等,均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4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吸烟和引入火种,作业过程中不准电瓶车、汽车和金属轮车进入。
2.5 在距离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作业场所外界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3m范围内,属于1级爆炸危险场所,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当采用良好通风装置并有联锁保护后,降低为2级;在相距水平和水平方向3m以外的场所降低一级。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
2.6 车间(工段)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围护结构的内壁面宜涂浅色涂料,当采用腐蚀性处理液时,屋梁、屋面及墙壁应涂覆防腐涂料。
2.7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不渗水积水。经常有酸碱液流散或积聚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并装置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废水应能排向废水处理系统。
有机溶剂漆前处理场所宜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地坪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地坪设计的规定。
2.8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工作位置周围15m范围内,用机动工具除锈工作位置周围5m范围内,均严禁堆积易燃、易爆物料,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带等阻隔措施。
2.9 与高压喷射清洗装置配套的泵、配件及管路系统和喷丸除锈(或除旧漆)装置的筒体和橡胶软
国家标准局1987-04-20批准1987-12-01实施GB 7692-87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耐压试验和密封性试验。
2.10 涂漆前处理作业用的手持照明灯具,应符合GB 3805-83《安全电压》的规定。
3 作业劳动卫生
3.1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第49条规定,冬季根据生产需要和机械排风状况在封闭的手工操作区域相应采取局部采暖,以保持作业区环境温度不低于12℃。
3.2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天然光照度最低值为50lx;采光系数最低值为1%;惟磷化膜和钝化膜质量检测区域的室内天然光照度最低值为100lx,采光系数最低值为2%。
3.3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当采用混合照明时,最低照度为150lx;采用一般照明时,最低照度为50lx;惟磷化膜和钝化膜质量检测区域内,当采用混合照明时为500lx,一般照度为150lx。
3.4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TJ 36-79规定。
3.5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各项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吸声等项措施使操作区的噪声级不超过卫生部、(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
3.6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和吸烟室,并在其附近设置(车间)浴室和事故应急冲洗用水,供水压力根据需要确定,最高不超过1.76×10^5Pa;应配有快开阀门和长度1.2m以上的软管。
3.7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卫生特征级别为2级。
3.8 涂漆前处理机械除锈限制使用干喷砂,应用真空喷砂、湿式喷砂、喷丸和抛丸代替,当工艺有特殊要求,上述工艺方法不能代替时,允许使用干喷砂,但应在密闭箱内进行,并必须隔离操作。
3.9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严禁使用苯。
3.10 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漆作业中,禁止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应分别采用水基清洗液或碱液和水冲型脱漆剂代替。
3.11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产生的漂洗水、冲淋水、废液和废酸的排放,应符合GB 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规定。
3.12 机械方法除锈或清除旧漆必须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对于大中城市排放至大气中的粉尘含量不大于150mg/m^3。
3.13 涂漆前处理车间(工段)的化学药品存放量不许超过两个工作班的需要量。药品储存柜应靠近使用点。
3.14 涂漆前处理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当进行喷丸、除旧漆操作时应佩戴长管面具。
4 除油清洗
4.1 用可燃性有机溶剂除油时,应先拆去产品或部件上的蓄电池或其他电源装置;其作业场所应设有醒目标牌,并配置可燃气体快速测量仪,定期检测。
4.2 用可燃性有机溶剂除油清洗作业完毕,必须将废料集中移放于指定的安全地点。
4.3 供除油清洗用的机动工具,所配置的电机、电器、照明灯具等宜采用密闭型,防止清洗液溅入。
4.4 大型浸渍清洗槽应配置起重设备,桥式和梁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应避开清洗槽。向浸洗槽中吊装工件时应采用起重设备吊钩和专用工具,严禁操作人员直接用手搬运或使用钢丝绳吊装。
4.5 大型浸渍清洗槽的槽口宜高出地面0.8m,并配置活动网盖。当槽体全部埋入地面时,在槽边四周应按GB 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设置防护栏杆。并按GB 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4.6 采用水基清洗液或碱液的大型浸渍清洗槽,其槽体内底部宜设置活动底盘或金属网架,便于清除污泥。同时宜设置配料槽,配料槽上加盖封闭,盖上设置开启门。
4.7 喷淋除油清洗的结构应为密闭式或半封闭式,制件出入口两端应设置防清洗液飞溅的屏幕室,屏幕室的门洞用挡帘隔开,并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4.8 高压喷射清洗装置应配置油压、水压压力控制和联锁装置,并与驱动高压水泵用的主动电动机联锁。
4.9 长臂高压喷枪必须配置自锁安全机构,喷射间歇应将喷枪自锁。
4.10 高压水泵短期停止工作时,必须清洗保养,重行使用前应检查各处密封质量,并作耐压试验。
4.11 气相除油清洗可利用半封闭槽进行,应有严格的防止清洗液蒸气逸出的措施;槽体内壁衬里材料宜用不锈钢、陶瓷、阻燃型不饱和聚酯树脂玻璃钢。
4.12 气相除油清洗装置应具有清洗液的温度和液位的自动控制、监视,以及冷凝器冷却水的供水监视器,其中测温用温度计的分度值应不大于0.5℃。
4.13 超声波除油清洗用的清洗槽,长期受空化腐蚀,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槽底破裂事故。
5 除锈
5.1 中小型工件机械除锈应优先选用真空喷砂或湿式喷砂;大件应优先选用喷丸和抛丸,实现除锈过程密闭化,改善劳动条件。
5.2 手工除锈钢刷、铲刀和铁锤等工具,作业前应检查可靠性。相邻操作人员的间距宜为1m。
5.3 凡离地2m以上进行手工除锈作业,必须设置脚手板及其扣挂绳索,脚手板应采用金属镂空结构等防滑措施,脚手板和坐身板应牢固平稳。工具放置固定可靠,不使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