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助手运送。
(2)、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如果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必须设置坚固牢靠的隔板,将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间隔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路途逗留。
(3)、用车辆运送火工品时,放炮员必须坐在车上看管,每车乘坐一人或二人,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并且不得在车辆通过频繁的地点停留。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人车时,应在末端车厢内,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并且应与其他人车以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携带人员人端正坐在车内,并将雷管箱放在腿上,时刻把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6)、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炸药箱。炸药箱要放到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干燥的安全地点,并离开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雷管箱要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7)、放炮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8)由井下火药库到工作面携带火药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到不同的容器内,领取火药后,炸药箱立即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