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煤矿掘进现场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劳动强度,提高工效,根据11110进风巷掘进地质变化,影响工程进度,经矿委研究决定,技术科负责补充11110进风巷掘进放炮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 领导组织:
组 长:杨树彬
副组长: 冯春生 景全营 刘新亮 王营超
成 员: 张华战 刘振立 景全中 张保现 温营权
温和民 焦振涛 冯国洲 王玉涛 杨海江
王广军 赵占怀 赵保同 景彦锋 景国省
景振营 杨建敏
二、责任落实:
1、掘进队长张华战负放炮第一责任。
2、一线监督员负现场“三违”制止责任。
3、安全员负装药, 控制,炮位选择现场安全检查责任。
4、瓦检员负“一炮三检”探头保护检查责任。
5、带班长刘新建、梁留生、赵森科、张小陆按照放炮前后传感器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跟班班组长负有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监督,恢复,解除责任”。
6、放炮员甄振伟、徐松怀负火工品领退,现场管理,护送以及探头保护,恢复并解除直接责任。
7、掘进队长张华战负坑口会、放炮作业存在问题 、对职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落实责任。
8、主管部门查出施工现场火工品管理不善,有违章放炮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落实,对单位一把手罚款100元,一线监督员罚款50元,放炮员罚款100元, 带班长罚款100元。
9、违章放炮造成事故,以上人员连带罚款2000元。
10、非专职放炮员上岗作业造成事故,有安排人负直接责任。
11、没有放炮员,有他人临时担任放炮作业的对单位一把手罚款 100元,对当事人罚款50元。
三、放炮管理措施: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规程》规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警戒线。
3、放炮员必须遵守雷管编号签字,领退管理制度。
4、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运送。
5、 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箱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6、在交接班、上、下井筒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7、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加锁,存放安全地点,用后余下火工品严禁塞入帮缝或有挖坑掩埋,严禁有外留丢失,必须按照本规定装箱严管。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停止放炮作业。
9、装药屯炮用木质或竹质炮棍,严禁用钢纤。
10、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六条) 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1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13、放炮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把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4、爆破后,待掘进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5、在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6、在处理瞎炮,距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距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严禁用镐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风压管吹拒炮(残炮)炮眼。
在距爆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距爆无关的工作。
放炮母线必须按照直巷一百米,拐弯巷不少于75米方可作业。
放炮员必须经安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严禁非他人代替放炮员作业。
放炮前迎头10m支护必须加固,放炮后检查支护情况若有问题及时处理。
放炮前必须坚持清点人员和撤人警戒制度。
凡属没有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严禁入井在放炮地点作业。
四、降尘管理:
1、放炮必须湿式打眼。
2、执行降尘放炮制度。
3、放炮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
五、放炮距离规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巷),煤巷不小于75米,半煤岩及岩巷不小于100米,拐弯巷道不小于50米,拐弯后不小于10米。
六、“十不准”放炮措施:
1、 掘进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或者有伞檐、离层、片帮危险时,支架或支柱不牢、损坏变形、安全出口支护状态不好或不畅通时。
2、装药前没有检查瓦斯或装药前装药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时。
4、在装药地点附近20米以内生产工具或机械设备、五大系统、没有外加保护、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炮眼内发现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出现喷孔、夹钻现象或煤岩松散、涌水增大等情况。
6、炮眼内,煤岩粉没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或无水炮泥。
7、工作面正在打眼、装矸石。
8、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以及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规程》规定。
9、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10、有冒顶、透水、瓦斯突出预征。
七、放炮瓦斯管理: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风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八、本措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放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