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爆破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须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2.3.2爆破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才能参加施工。
2.3.3爆破前应根据爆破环境状况建立爆破指挥系统及其人员分工,明确职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警戒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并派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坚守岗位。
2.3.4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2.3.5现场的爆破器材,炸药应在专用库房存放,集中管理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回,严禁私自收藏。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2.3.6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交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2.3.7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2.3.8爆破点距村庄太近时,必须采取防震措施:一是分散爆破点,每隔50m左右设一个爆破点,依次循环进行;二是减少装药量;三是采用表层震动爆破法等,减轻震动波。
2.3.9爆破点上空有高压走廊横穿路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同时,在爆破点上都有草袋子、胶管帘和安全网三层覆盖、并用钢钎将网绳固定在石缝中,保证爆破碎石飞掷高度不超过1.0m,以保证高压走廊的安全运行。
2.3.10爆破时,应清点爆炸数量炮眼数量是否相等,缺人炮响完并过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3.11每一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认真的清理,防止瞎炮和爆炸物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