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煤矿安全风险管控资金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煤矿安全风险辨识,预防、管控的费用提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号文件精神,结合矿情,制定以下资金保障措施。
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
(1)按原煤实际产量每月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
(2)提取标准:45元/吨。
(3)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资金保障,从煤矿安全专项资金从吨煤中45元/吨提取的总资金,按100:10比例支出使用。
2.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是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由煤矿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由企业自选安排使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矿财计处和纪监审办监督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3.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上报总矿审查,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5.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向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并备案,接受监督。
6.安全风险管控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瓦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2)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3)矿井顶板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4)矿井防灭火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5)矿井水害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6)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7)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8)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9)矿井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10)其他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支出。
7.如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矿井,总矿及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简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提取和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制定以下办法:
1.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
(1)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2)提取标准:10元/吨。
2.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3.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4.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7)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5.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合计制度处理。
6.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向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备案,接受监督。
7.如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风险管控维简费的矿井,总矿及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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