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井口检查制度
(1)禁止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
(2)禁止在井下或井口周围20m内使用明火和吸烟。
2、矿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井口20m范围内严禁使用普通照明灯具及电气信号。
(2)井下一切电气设备均需按要求采用矿用隔爆型,其防爆性能要经常检查,若不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或修理。
(3)禁止井下带电检修和带电迁移电气设备。
(4)局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装置。
(5)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电气设备"三无"即: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即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接地装置;“两齐”即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即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即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综保、坚持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
3、严格执行放炮制度
(1)井下放炮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和防爆型发爆器,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
(2)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爆破规定。
(3)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一炮三哨”、“三人连锁”、“三警戒”爆破现场管理制度。
(4)爆破工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5)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装药、放炮。爆破前后,爆破地点附近20m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6)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设置警戒,警戒线处执行“人、牌、网”规定。
(7)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8)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母线扭结成短路。
(9)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网络测试和通电工作,必须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和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2)施工炮眼时,严禁套残眼钻孔。
4、加强矿灯管理
(1)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线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立即向通防管理部申请更换。
(3)严禁私自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4)严禁利用矿灯放炮。
5、加强巷道贯通瓦斯管理
(1)待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在相距50m前,生产技术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通防、安监、调度及有关单位。并且只准由一头掘进贯通,另一头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检查瓦斯。
(2)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必须停止一个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作业。
(3)在掘进巷道进入贯通控制距离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贯通措施。贯通前由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