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由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通防管理部负责瓦斯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单位协助通防管理部搞好瓦斯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矿每年要制定防治瓦斯工作规划,并从采掘设计、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3、矿必须按规定配足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查仪器。
4、矿井重点区域、重点采掘工作面、甲烷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门的瓦斯治理措施。
5、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恒源公司调度。甲烷超限浓度界定:采掘面及上隅角甲烷浓度超过1.5%;采区回风巷、采掘面回风流甲烷浓度超过0.8%;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浓度超过0.75%。
6、必须全面掌握煤层的瓦斯情况和变化规律,如瓦斯地质、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
7、每年测定和计算一次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掌握矿井的瓦斯来源及涌出规律。
8、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9、瓦斯检查工应由事业心强、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采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瓦斯检查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合格证,上岗后还应定期进行轮训和考核。瓦检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合格的要及时调出,并及时补充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的调出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瓦斯检查仪器要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及时维修,确保完好。
10、矿副总及以上领导、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检查密闭墙时必须携带甲烷、氧气两用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通防管理部队长以上的管理干部必须携带甲烷、氧气两用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11、矿井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应由分管瓦检放炮队的副部长负责安排,经通防管理部长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及总工程师审批。对各工作地点及巷道、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交接班地点以及专职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必须在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中明确规定。瓦斯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要立即增补,严禁空班漏检。
12、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巡回检查瓦斯图表所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和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通风调度实行跟踪调度。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巡回检查瓦斯图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台账)“三对口”。
13、采、掘工作面等各瓦斯检查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位置:掘进巷道距迎头不超过60m;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50m。
14、井下所有地点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作业地点必须悬挂“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记录牌。
15、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16、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存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主要有以下地点:
(1)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采煤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风巷沿途绞车窝、进回风巷的高冒处等;
(2)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局部通风机上方的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煤壁、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等掘进巷道内的机电设备附近,巷道高顶或高冒处;
(3)其他检查地点: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机电硐室、钻场、挡风墙、密闭墙内外、盲巷、顶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井下烧焊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的进、回风侧、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17、瓦斯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甲烷(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甲烷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工经常检查瓦斯。
(2)备用采煤工作面和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甲烷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栅栏处每小班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和氧气。
(3)机电硐室、炸药库、充电房、小绞车窝进、回风流和专供行人的通风巷道,每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采区、 煤层、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甲烷和二氧化碳。
(4)密闭墙内、外和挡风墙外每周至少进行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检查;若有异常情况,随时检查。其中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活动的火区每小班至少检查1次。
(5)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应随时对烧焊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每个瓦斯检查点进行甲烷检查。
(6)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7)处于回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开关在每次启动前附近应进行瓦斯检查。
(8)爆破地点20m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检查1次起爆地点甲烷浓度。
(9)井下运转的移动泵站和瓦斯排放巷道内的瓦斯检查每小班不少于3次。
18、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瓦斯积聚。
19、排放瓦斯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