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特殊情况下需挑顶、卧底、刷帮、挖水沟,掘临时水仓时要遵守下列要求。
二、炮眼的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掘临时水仓,巷道整修,需浅眼爆破时,炮眼深度可小于0.6米,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放震动炮,每眼装药量为药卷的1/3,但必须封满炮泥。每次拉炮眼数不得超过2个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每眼的装药量为药卷的1/2,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每次拉炮眼数不得超过2个炮。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每眼装药量为1卷,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每次拉炮数不得超过2个炮。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装药量为1—1.5卷,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块煤,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每眼装药量不超过药卷的1/3,每次拉炮数不超过1个炮。
三、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按“作业规程”要求必须跟头,不跟头不准装药。
2、支架支护不牢固、支架有损坏,背帮、护顶、护帮、不符合要求时,锚杆不够、不接顶,锚网搭接不合理的不准装药放炮,必须先整修牢固后才许放炮。
3、巷道或前头伞檐超过0.3米时,不及时处理掉伞檐不准装药放炮。
4、每个炮眼只准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
5、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⑴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道轨、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⑵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用时立即收起放好。⑶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⑷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四、爆破工的操作要求:
1、爆破工作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职爆破员负责担任,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仍、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五、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远离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安全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及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六、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七、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八、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2、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底,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严禁装药,爆破。
4、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九、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十、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醒目的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十一、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十二、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为直巷100米,弯巷50米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有掩护的安全处。
十三、发爆器钥匙、把手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十四、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喊3—5声“放炮了”,再等5秒,方可起爆。
十五、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十六、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十七、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十八、处理拒爆、残暴时的工作要求:
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⑵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⑶严禁用镐抛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⑷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十九、其他注意事项:
1、掘进工作面局扇风机每班要指派专人看管,不准随便停风机,如需停风时人员必须撤出工作面,撤到巷道进风流中。
2、风筒不准漏风跑风,无风严禁装药放炮。
3、打眼和装药严禁平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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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特殊情况下需挑顶、卧底、刷帮、挖水沟,掘临时水仓时要遵守下列要求。
二、炮眼的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掘临时水仓,巷道整修,需浅眼爆破时,炮眼深度可小于0.6米,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放震动炮,每眼装药量为药卷的1/3,但必须封满炮泥。每次拉炮眼数不得超过2个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每眼的装药量为药卷的1/2,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每次拉炮眼数不得超过2个炮。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每眼装药量为1卷,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每次拉炮数不得超过2个炮。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装药量为1—1.5卷,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块煤,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每眼装药量不超过药卷的1/3,每次拉炮数不超过1个炮。
三、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按“作业规程”要求必须跟头,不跟头不准装药。
2、支架支护不牢固、支架有损坏,背帮、护顶、护帮、不符合要求时,锚杆不够、不接顶,锚网搭接不合理的不准装药放炮,必须先整修牢固后才许放炮。
3、巷道或前头伞檐超过0.3米时,不及时处理掉伞檐不准装药放炮。
4、每个炮眼只准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
5、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⑴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道轨、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⑵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用时立即收起放好。⑶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⑷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四、爆破工的操作要求:
1、爆破工作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职爆破员负责担任,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仍、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五、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远离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安全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及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六、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七、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八、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2、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底,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严禁装药,爆破。
4、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九、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十、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醒目的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十一、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十二、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为直巷100米,弯巷50米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有掩护的安全处。
十三、发爆器钥匙、把手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十四、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喊3—5声“放炮了”,再等5秒,方可起爆。
十五、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十六、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十七、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十八、处理拒爆、残暴时的工作要求:
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⑵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⑶严禁用镐抛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⑷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十九、其他注意事项:
1、掘进工作面局扇风机每班要指派专人看管,不准随便停风机,如需停风时人员必须撤出工作面,撤到巷道进风流中。
2、风筒不准漏风跑风,无风严禁装药放炮。
3、打眼和装药严禁平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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