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重新启动主要通风机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2、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状况。
3、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硐室等地点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才可以向井下送电,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4、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检员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员配合进行;进入停风区,两人必须一前一后,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当瓦斯浓度达到3%时,应按原路返回。
5、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造成瓦斯聚集,排放瓦斯执行以下规定:
(1)当停风区内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由瓦检员直接进行排放,但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2)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不超过3%时,瓦检员必须请示主管领导,指定专人配合,进行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作业。
(3)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检员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矿井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排放。
6、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2)排放密闭区内的巷道瓦斯时,由矿提出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矿分管领导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3)排放瓦斯时,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4)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必须执行先进风后回风,由外向里逐段加风筒,或采用其它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