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炮员要持证上岗,顶板下放炮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97~315条规定。
(2)放炮员要将药、雷管分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仍乱放。放炮前要认真检查母线的连线是否完好,当班未完成的火药、雷管必须及时妥善保存。
(3)打眼、装药工要严格按爆破说明要求打眼和装药。装药时要用木质炮棍将药轻轻的松入眼底,不得冲撞。
(4)装药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a.工作面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b.工作面风量不足。
c.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5)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应把开关、电缆线、工具放到安全地点。
(6)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派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安全地点)担任警戒工作。
(7)禁止明炮和糊炮。
(8)放炮器的把手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严禁使用其它电源替代放炮器放炮。
(9)放炮时,班长必须将人员撤离300米以外的新鲜风流中,并清点人数,严格检查工作面的瓦斯情况,工作面电器设备的闭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命令。放炮员要在放炮命令下达5秒钟后,方可放炮 。
(10)放炮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1)装配引药时必须避开一切导电体,选择干燥畅通安全可靠地点进行,且必须在警戒线以外。
(12)装药、连线放炮由专职放炮员一人操作,严禁违章操作,严禁非专职人员代替。
(13)炮眼的封泥长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小于0.3m。
(14)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所谓“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三人连锁”即装药前、放炮员将警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工作面支护、顶板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 放炮员发出警(吹哨或喊话)5秒钟,确定工作面人员全部撤止安全 地点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5)严禁在瞎炮眼上,残眼上重新打眼放炮。
(16)严禁用尖镢,洋镐等工具掏挖去处理瞎炮。
(17)严禁用手去拔出雷管的脚线。
打眼工必须严格把质量关,每次打眼前必须先瞄准中线后打眼,每百米偏差不得超过0.3米,放炮员必须经安全科培训,取得放炮员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