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防尘
1、矿长对综合防尘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对矿防尘负责技术管理。矿要有专门的防尘人员。
2、要有健全的防尘管理系统,满足现场生产及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等。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3、井下所有的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采区进回风巷、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雾化好,并封闭巷道全断面,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4、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坚持使用水炮泥。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冲洗巷道周边。并实行放炮喷雾,封闭巷道全断面。装煤矸前,必须进行洒水降尘。
5、定期清扫和冲洗积尘。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清扫或冲洗一次积尘,采区内巷道冲洗积尘周期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冲洗积尘要有记录可查。井下所有巷道都不得有煤尘堆积。
6、必须绘制防尘系统图和防尘设施管理牌板,建立防尘设施台帐,做到记录准确,符合实际。
7、必须按《粉尘防治规范》的要求,配齐专职测尘员,负责粉尘测定工作,测尘点布置符合《矿井粉尘测定及评定办法》的规定。井下各测点的全尘,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含量的测定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粉尘测定结果报矿领导签审。
8、做好测定仪表的维修及校正工作,保证仪表能正常使用。要有测尘仪表的维修记录和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9、综合防尘工作必须实行齐抓共管。矿井要建立防尘设施的验收、移交制度,明确安装人员和生产班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二)火灾防治
矿井火灾防治重点是井上下明火引燃的火灾,但也不能排除煤层自燃发火,为此,特制定火灾防治制度。
1、定期对地面建筑物、库房等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2、地面主要机房、库房等必须设置灭火器材,井口必须有消防沙池,并堆放足量黄沙,井下各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及电气设备集中的地段必须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和足量黄沙。
3、机电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转,井下使用不阻燃电缆。
4、加强井口检身工作,杜绝穿化纤衣服和携带火种入井,主平硐硐口和风机房附近20m不得有明火或用火取暖。
5、加强放炮管理,杜绝放炮火源。
6、为防止煤层发火,对采空区不用的老巷要及时封闭,每月对采空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测温度CH4和CO2浓度,密切注视是否有发火预兆。
7、井下防尘洒水管道兼作消防管道,一旦发生火灾可利用其灭火。
(三)职业危害预防
1、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作业,不得干打眼。
2、作业人员实施个人防护,带好口罩。
3、采掘作业地点、装煤地点必须完善洒水降尘设施,实施洒水降尘、捕尘,改善作业环境。
4、严格控制洒水量,不得恶化作业环境,积极预防风湿病。
5、严格控制粉尘飞扬,认真进行粉尘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