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矿开采过程中易产生种类众多的职业危害因素,会导致发生大量的职业病。煤矿灾害众多,事故频发,事故会造成生产活动的暂时中断或永久终止,并会引起人员伤亡或(和)财产损失。事故具有因果性、条件性和规律性,还具有偶然性、必然性和可预防性。防治煤矿灾害,最重要的是事故的预防和事故发生后得到应急救援。为此,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和灾害防治。
第一节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一、煤矿作业特点
我国大多数煤矿地质条件复杂,而且绝大多数为井工开采。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环境特殊我国95%以上的煤矿是井下作业,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
(1)煤矿井下工作环境空间狭窄,活动受限,阴暗潮湿,没有阳光照射,能见度低,工作条件相对艰苦。
(2)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面不断搬迁,采掘设备要随着采掘工作面推进而不断推移,并且地质构造常有变化,地下开采技术条件复杂。
(3)工作地点由于采深较大,受地热、人体和机电设备的散热、水分蒸发等因素影响,井下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气候条件较差。
(二)作业强度大
煤矿工人作业时间长、劳动强度大,这种情况易使工作人员劳累疲乏、体能下降、反应迟钝,极易产生焦躁情绪;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还要随时随地与水、火、瓦斯、顶板冒落、掉罐和跑车等多种灾害事故作斗争。因此,煤矿生产是劳动强度非常高、劳动条件非常艰苦的工作之一。
(三)生产系统工艺复杂
煤矿井下生产具有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连续作业的特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排水、供电、运输等各系统中,任何一个工种、方位或细小的环节出现管理和技术方面的问题都
可能酿成事故,甚至造成重大、特大事故。
(四)自然灾害严重(五大自然灾害)
我国煤层赋存条件较差,大多数煤矿地质条件复杂,致灾因素多、机理复杂,伴生的灾害事故时有发生。矿井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火、矿尘、破碎顶板、冲击地压及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煤矿
安全生产,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煤矿是工矿企业中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行业。
(五)职工劳动技能素质偏低
煤矿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综合素质不高。我国煤矿用人多,人员整体文化水平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违章作业现象严重。
(六)煤矿职业危害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煤矿尘肺病患者达30万人,占总尘肺病患者的一半左右,每年因尘肺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数十亿元。此外,风湿、腰肌劳损等职业疾病在煤炭行业普遍存在。
二、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护
(一)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对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因素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煤矿企业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可产生于煤炭生产的全过程,如岩尘、煤尘、水泥尘和混合性粉尘等。生产性粉尘可引起矽肺病、煤矽肺病和煤肺病。
粉尘作业的劳动防护管理应采取三级防治原则,其中一级防治指杜绝或减少粉尘对人体危害作用的机会。
(2)有害气体。在矿井空气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存在CH4、CO、CO2、氮氧化合物及H2S气体等。这些有害气体能引起缺氧室息、急性中毒及肺气肿、中毒性脑病等。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煤矿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主要来源于机械化生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振动可引起局部振动疾病等职业危害。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
(4)不良气候条件。矿井内气象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这对作业人员的健康有很大影响。
(二)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但从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确诊、报告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职业病为10大类132种,具体名单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第三章煤矿职业危害与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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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三)煤矿尘肺病及其防治
煤矿企业的职业病种类较多,但发病人数最多、危害最大的是尘肺病。煤矿尘肺病是指煤矿职工在井下生产过程中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生产性粉尘(灰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空气中矿尘浓度越大,人吸入的矿尘越多,尘肺病发病率就越高。肺尘病是一种严重的煤矿职业病,是目前我国职业病中发病率最高,对煤矿职工危害最严重的一类,死亡危险性较大,一旦患病,很难治愈。
尘肺病分为矽肺病、煤矽肺病、煤肺病三种。其中,矽肺病是长期吸入过量的岩尘造成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煤矿安全规程》对尘肺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尘肺病的防治主要有以下规定:
(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2)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4)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2接触粉尘以岩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3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④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⑤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6)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上述(4)中所列病症之一的。
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7)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尘肺病的预防
按照矿井实施的防尘技术,可将防尘措施分为以下四类:
第三章煤矿职业危害与灾害防治
(1)减尘措施。主要指减少采、掘作业时的粉尘发生量,是矿井尘害防治工作中最为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应考虑优先采用。
(2)降尘措施。降尘措施是矿井综合防尘的重要环节,现行的降尘措施主要包括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
(3)矿井通风排尘。矿井排尘是指借助风流稀释与排除矿井空气中的粉尘。
(4)个体防护。矿井各生产环节,尽管采取了多项防尘措施,也难以使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此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强产尘源和个别不宜安装防尘设备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