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风机因停电停止运转或隧道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迅速开启备用发电机,保证洞内正常供风。恢复正常通风后,对隧道作业面、避车洞等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检员检测,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施工。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2、通风系统或通风设施出现异常,例如掘进通风风筒脱节或破坏等,都会造成洞内局部或区域风量不足或无风,从而产生瓦斯积存。出现这种异常现象,必须及时修复,力争尽快恢复正常通风。
3、瓦斯突出时及其以后一段时间会涌出大量瓦斯,造成洞内大面积长时间瓦斯超限与异常。为了防爆,在洞内异常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源、断电,恢复与加强通风,撤出施工人员,对隧道实行警戒等。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瓦斯排出洞外。
4、严禁和杜绝一切非生产火源;严格管理和限制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火、热源。严禁职工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洞;必须严格执行“不许烟火进入隧道”的安全措施;
5、洞内瓦斯浓度超标时,洞内严禁使用灯泡,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洞口、扇风机房、抽瓦斯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有明火;瓦期检定灯各部件及其使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6、瓦斯检查制度是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限、瓦斯积存和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前提条件。
7、在隧道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1%,当检查超过此浓度时,应停止钻眼放炮;当浓度超过0.5%,应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切断电流,停止电动机运转或开启电器开关,待处理后进行再次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8、瓦斯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瓦斯的详细记录,每工班要进行交班签字手续,各工班长接班要审阅检查纪录,并向作业队及项目部汇报;每天作业队队长或技术主管应审阅通风、瓦斯记录表,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洞内放炮工作必须由参加过防瓦斯爆炸培训的爆破员担任;打眼、装药、封泥和放炮都必须符合瓦斯防爆的有关规定,洞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入洞前应经机电部门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可入洞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含电缆和电线)。
10、洞内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洞内供电应做到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有防爆装置、绝缘用具;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
11、为清除机械磨擦、冲击热源引燃瓦斯的隐患,可采取如下预防措施:
(1)在机械摩擦发热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2)加强机械的润滑、保养。对机械动力传动机构产生摩擦热处,要及时润滑、保养、清除污物,严防异物进入。
12、防止瓦斯爆炸安全措施:
(1)瓦斯隧道施工前,要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有关瓦斯知识和防瓦斯危害的安全教育。
(2)项目部和作业队必须建立应急救护队伍。救护装备不得用于救护以外的其他工作。
(3)瓦斯隧道设置经专业培训的专职瓦检员,每60min检测一次。
(4)为清除机械磨擦、冲击热源引燃瓦斯的隐患,可采取如下预防措施:当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1%时,应停止电钻钻孔;放炮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1%,严禁放炮;电动机附近、放炮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施工,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6)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应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强通风勤监测。
(7)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设置栅栏,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程序处理。
(8)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调节、迁移、拆除通风设施的工作,要由通风管路人员担任。
(9)隧道照明和电气信号,电压不应大于220V,输电线路不得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照明电气应使用防爆型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