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的目的
本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应明确人井人员禁止带人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人井、升井登记、清点、统计和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二、主要内容
(一)检身、清点范围
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外来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人井,都应实行人井检身和升井清点制度。
(二)对入井人员的要求
生产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不得人井本矿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人井,应当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升井后,必须立即交灯、换牌,严禁升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没有灯牌者或外来人员,必须持调度室证明信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准人井。外来检查工作和参观学习人员须由矿方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然后,由有关人员陪同方可人井。
(三)“五不准”入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人井。
(1)班前喝酒的;
(2)未戴安全帽或未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3)着装不整齐或穿化纤衣服的;
(4)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四)矿灯管理
矿灯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由矿灯房统一编号,专人专灯专号使用。严禁无牌发放矿灯或乱发矿灯。
(五)入井人员管理
机关人员、工区管理人员下,实行挂牌(或打卡制度升井后填写“管理干部人井报告表”并摘牌(或打卡)。职工人井,必须执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勤。班前不点名者禁止人井;班后两小时不到工区考勤者,工区值班人员必须查明原因,向矿调度室汇报
(六)工区跟班人员职责
工区跟班人员负责掌握本区当班职工的人数升井情况。当班人员下班后,工区跟班人员应最后离开施工现场。
(七)延时升井人员管理
每班换班两小时后,矿灯房必须把尚未归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矿调度室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应报告调度室。
八)罚则
违反入井检身和升井清点制度的,依照企业安全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九定期检查
定期对入井检身和升井清点情况进行检查
三、入井检身与升入井清点制度范例
某国有重点煤矿《人井检身与升人井清点制度》
第1条为保证入井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外来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人井依照本制度进行人井检身和升人井清点。
第3条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人井。
外来检查工作和参观学习人员须由矿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登记后,由有关人员陪同方可人井。
第4条本矿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人,应当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升井后,应立即交灯换牌,不许升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
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下井。
(1)班前喝酒的;
(2)未戴安全帽或未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3)穿化纤衣服或着装不整齐的;
(4)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第6条矿灯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灯专号使用矿灯房应对矿灯统一编号,禁止无牌发放矿灯或乱发矿灯。
第7条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下井,实行人井挂牌、升井摘牌制度。
第8条作业人员下井,实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工制度班前未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2小时未考工者,值班人员应当查明原因井向矿长报告。
第9条班组长负责掌握当班作业人员人、升井情况。当班作业结束,班组长应当最后离开作业现场。
第10条每班换班2小时后,矿灯房须把尚未归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矿值班室。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作业班组长或本人应事先报告值班室。
第11条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12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