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矿井开拓布局,合理布置巷道,不出现平面交叉巷道,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建立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2)根据生产接续,每月编制通风作业计划和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扩散通风,消除无风区、微风区,保证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程要求。
(3)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特别是重点瓦斯管理区的局部通风管理。
采、掘供电必须分开。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每班试验一次,实现风电闭锁装置,人工复电,煤巷、半煤巷及长距离通风地点的风机必须安装风机开停量。
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开风机,风机必须指定专人看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必须有专人看管风机,严禁随意停开风机,如需停止风机运转必须填写“有计划停风报告单”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停风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施工地点不得留有余炮,在全风压巷道口设置栅栏,严禁人员进入。
有计划停风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编制安全措施,明确停电、停风时间、原因、停风前的准备、停风期间的安全保障、恢复通风的步骤等内容,明确责任人,确保落实。
无计划停风时,班组长必须立即命令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同时汇报安全调度室,如兼职司机在10分钟之内无法恢复通风时,班组长组织人员在全风压巷道口设好栅栏,切断风筒,安排专人看管风机,禁止随意启动风机和人员进入停风区。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安全措施,并纳入施工作业规程中。
(4)严格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
严格瓦斯检查员管理,对重点瓦斯管理区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随测随报。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按规定检查瓦斯,杜绝空班漏检、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瓦斯检查做到“三对口”。
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防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安全监测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按规定悬挂,并处于常开状态。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瓦斯传感器,断点范围符合要求,在矿井、采区回风安设风速传感器,掘进工作面主备风机安设开停量,主要进回风风门安设开关量。对各种传感器要及时维护、标校,确保灵敏可靠。
矿井的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时,必须报告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区回风道及采掘工作面的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放炮。
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瓦斯重点区掘进工作面停风超过2小时,非瓦斯重点区超过8小时,恢复通风时由救护队探查,在规定时间内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探查,只有停风区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8%,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直接恢复通风,否则必须写出措施,在总工程师指挥下由通风队排放瓦斯。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出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在矿总工程师的指挥下由通风队排放瓦斯。
启封盲巷或旧巷时,必须由救护队探巷,当巷道内瓦斯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可由通风部门直接恢复通风,否则必须写出措施在总工的指挥下,由通风队执行排放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异常时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汇报安全调度室和生产技术部通防专业,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处理,上井后填写瓦斯超限(异常)报告单。
当掘进迎头预透盲巷、旧巷或其他巷道时地质部门必须在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距贯通地点50m前,其它掘进工作面距贯通地点20m前,开门点距贯通点的距离综掘小于50m、其它小于20m开门前,地测专业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巷道预透通知单”。通风部门接“巷道预透通知单”后编制巷道贯通通防安全措施,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只有在被贯通的巷道瓦斯浓度在1%以下,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贯通。否则,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
(5)加强放炮管理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三保险”和“三联锁”制度。
各煤层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毫秒延期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准超过130毫秒。
严禁裸露爆破,不准打浅眼放小炮,短母线放炮。
在掘进工作面中,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在回采工作中可以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杜绝一次定炮,多次起爆的现象。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以上放炮器同时放炮。
封炮眼要使用水炮泥、封满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6)井下烧焊必须填写《井下烧焊报告单》,由矿长批准后方可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烧焊工作,专人监护,并按规定检查瓦斯。
(7)严格电器管理,杜绝电器失爆。
(8)密闭墙前禁放物料,人员严禁在密闭前逗留,严禁打开柵栏进入盲巷。
(9)地质构造复杂、瓦斯相对涌出量较高、高氮低氧的地点,回采过程中严禁带采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