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开采煤层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2、矿井的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相邻采区间的进,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必须设置主要隔爆棚。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煤仓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至少上2组隔爆水棚(袋),每组距离不大于200米。
4、隔爆水棚应设在直线巷道内,巷道顶板要平整,与当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5米,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米,水棚去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20米的巷道断面一致。
5、主要隔爆水棚必须采用容量不小于60L的水槽,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采掘面的隔爆水棚要及时移动,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的距离在60—200米范围。
6、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200 L/m2,水量不足时要及时加水。
7、隔爆水棚必须按标准在巷顶进行横向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棚架要固定,槽袋规格统一,摆挂整齐,水袋不得用铁丝固定。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悬挂于进风侧的第一排水棚巷道顶板中部,牌上标识内容齐全。
8、因条件限制设分散式水棚、岩粉棚时执行《防尘规定》相关要求。巷道内应按《防尘规定》相关规定撒布岩粉。
9、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