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公司(局)提升运输管理水平,有效遏制提升运输事故,保障职工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与责任
第一条 公司(局)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运输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运输安全监督工作;由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运输技术管理工作;由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有关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监督工作;公司机电动力部是全公司的运输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生产矿井(含建设矿井)必须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矿井的运输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机电及运输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运输管理工作及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与维护、使用指导工作;跟班安监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做好绞车“放行牌”的管理工作,填写记录台账;主要运输线路要设置运输巡线安检员,负责该线路运输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各生产区队负责所辖区内的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运输设备完好,安全设施完善灵敏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 小绞车管理
第三条 小绞车使用坚持“管、用、修”一致的原则,每台绞车的“管、用、修”必须明确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非本单位的司机严禁开车,否则从严追查开车人和指令开车者的责任。小绞车司机和摘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小绞车放行管理制度,凡不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的,一律不得放行使用。
1、绞车的安装符合要求
(1)各采掘区队只允许距工作面最近的第一部绞车采用临时固定安装,其余所有绞车都必须采用混凝土固定基础安装。
(2)采用临时固定安装的绞车必须采用四压两戗和地锚组合固定的方式安装,压柱、戗柱必须采用最小直径不小于16厘米的优质木柱,严禁采用摩擦支柱、工字钢或液压支柱等金属物件替代。
(3)绞车必须安装在绞车峒室内,峒室必须按照绞车的安装要求,保证操作人员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设备排放要留有足够检修空间,其峒室规格不小于1.8米*1.5米*1.2米(高*宽*深)。
(4)小绞车的安装与其它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标准化标准要求,两突出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0mm。
(5)绞车必须安装在主运行轨道一侧,其距坡头阻车器的距离不小于一列车长加5米以上的距离,坡头阻车器距坡头不得小于1米。
2、信号必须齐全可靠
小绞车信号必须采用声光信号,严禁采用其它任何物品代替,信号所用的小型电器必须上板并在信号及绞车峒室内固定,小绞车的远端信号必须设置信号峒室,其规格不小于1.8米*1.5米*1.2米(高*宽*深),对于较大斜巷(长度超过100米或坡度大于12度,斜长50米以上)和多对交叉作业区域的上、下部车场及甩车场和斜巷中有交叉巷口时,绞车同时必须装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警示信号,绞车的信号对于提升、下放、停车和事故信号要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3、绞车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绞车要有档绳板、制动闸调整必须灵活、可靠,制动闸把下压角度不得大于170度,钢丝绳长度在最大提升长度时滚筒上还必须留有3-5圈余绳,绳头的两个压绳板必须正确压牢等。
4、保险绳。斜巷提升使用的绞车必须使用保险绳,其长度必须与所提最大数量矿车一致,其规格与绞车绳相同。
5、斜巷提升所使用的小绞车必须使用可逆开关控制,杜绝不带电运行和放飞车;必须采用远方操作按钮进行操作。
6、钢丝绳符合规定
严禁使用断股、松股、锈蚀严重和变形严重、断丝数超过规定的钢丝绳(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总合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的比例为:提物10%;提人、物5%),钢丝绳严禁打结连接使用,钢丝绳钩头要使用桃形环或钩头,其桃尖外至编接长度不小于500厘米,并用相应绳卡固定,钢丝绳规格的选用必须符合设计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停止工作后必须将钢丝绳回收在滚筒上,并按规程有关要求正确使用、维护、检验、检查。
7、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详见第三章)。
8、标志牌、放行牌必须齐全清晰。
标志牌内容包括:绞车型号、坡度、坡长、提车数量(按照设备能力,载荷大小、钢丝绳规格等进行计算)、设备维护负责人等内容,并悬挂在上、下部车场,作为挂钩工的挂车依据。
放行牌:悬挂在绞车安装处,内容包括:编号和放行人、放行时间。安检员要当班进行检查登记,对不符合放行标准时要及时标识,并通知当班班长,停止运行,同时电话向上一级主管及调度室汇报,直至区队处理好后再运行。
第五条 绞车司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三不开:绞车达不到放行标准,无放行牌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停车后必须切断绞车电源,方可离开。
第六条 挂钩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五不挂,即:安全设施不全不灵敏、不符合要求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超重、超高、超宽或绑的不牢等)不挂;超过规定车辆数不挂‘绞车道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一定要对钩头、插销、链环、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七条 运送较长或超长、超宽、超高等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装载,同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只能采用单车提运,严禁串车连挂),必须审批贯彻后执行。
第三章 斜巷坡挡设置
第八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必须设置足够的坡挡设施,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斜长小于50米(含50米)的斜巷,上部车场(坡头)必须设置一挡(常闭式),下部起坡点向上5米处设置一挡(速度挡车器),下部车场略大于一列车处设置一挡(常闭式)。
2、对于斜长超过50米以上的斜巷,上部车场(坡头)及下部起坡点以上5米处各设置一档(常闭式);上部变坡点下大于一列车长度处(15-20米),下部车场略大于一列车处,各设置一挡;在上变坡点下大于一列车处与下部起坡点5米处两程之间应视长度增设一定数量的挡车装置,各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0米(速度挡车器)。
3、上部坡头阻车器,必须是能够自动复位的常闭式挡车器,且操作柄距轨道外侧不得小于500mm,且处于人行道侧。
4、变坡点下大于一列车处(15-20米)挡车器,必须是能够自动复位常闭式挡车器,操作机构的安装与坡头阻车器操作柄同侧相邻,不得跨绳操作。
5、坡中与下部起坡点5米处的挡车装置,必须采用常开式速度挡车器,要自动灵活,安装牢固,动作可靠。
6、下部车场略大于一列车的挡车器,采用常闭式挡车栏,在提放车和摘挂钩时都处于关闭状态,以免摘挂钩时其它车辆进入摘挂钩区域伤及挂钩工和事故车辆进入其它轨道伤及其他人员。上部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常闭式阻车器。
7、掘进工作面在巷掘进下山巷道时,除按上述斜巷坡挡设置要求装设坡头,变坡点下大于一列车处(15-20米)和坡中挡车装置外,还必须装设下列安全设施。(1)扒装机后10米处装设坚固的安全防护遮挡。随扒装机前移,且必须有专人操作,随时处于常闭状态,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方可打开,通过后立即关闭。(2)在安全防护遮挡上方10米处装设速度挡车器一组,随遮挡一起移动,以保证行车不超速运行,而破坏安全设施。
第四章 综合防护与其它
第九条 车场布置要求
1、车场的设置。各生产矿井必须有正规的车场设计,包括车场的布置方式、地点、长度、巷道断面宽度及高度,管线敷设,风筒吊挂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标准化标准要求;车场宽度要保证人行道侧1.6米高度内矿车与巷壁宽度不小于0.8米,矿车与另一侧巷壁宽度、矿车与矿车之间宽度不小于0.3米,车场有效长度不得小于1.5倍的列车长度。
2、停车场轨道要水平,上部车场不得向斜巷下运方向倾斜,以免矿车自滑,造成跑车。
第十条 轨道
1、轨道敷设质量达到规程及标准化标准要求,主要运输巷轨道(主运输线及采区集中运输线)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内错不得大于2mm,轨距偏差不得大于+5mm—2mm,水平偏差不得大于5mm,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不得使用杂拌道,轨枕的规格数量符合标准要求等,临时轨道、所有偏差不得大于主要运输线轨道的偏差量的2倍,轨枕规范,间距不得大于1米,严禁采用板皮做枕木使用。主要绞车道必须设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稳固,其它绞车道必须保证流水畅通,但不得冲刷道心。
2、变坡点轨道过渡段处严禁采用对头、折接方式连接,必须采用竖曲轨过渡,且必须保证过渡段两端留有500毫米以上的直道以保证与直轨的可靠连接。
第十一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由斜巷上下车场挂钩工负责落实执行。
第十二条 运输斜巷、车场内严禁堆放其它物料,真正做到“三无”,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
第十三条运输斜巷,车场的巷道支护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严禁空帮、漏顶、断棚、掉渣现象,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 在绞车提升运输过程中,若遇矿车掉道,严禁采用主钢丝绳强拉硬拽,以防断绳或造成钢丝绳内伤而酿成事故,必须采用可靠有效措施,将矿车复轨后,再行运行。
第十五条 在斜巷运输的轨道变坡点处要装设地滚,以免拉伤轨道,枕木,加剧钢丝绳磨损,造成轨道质量的损坏和钢丝绳使用寿命降低。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的倾斜井巷人车,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做一次空载落闸试验,正常后必须先放一次空车,确认巷道和轨道不会引起掉道危险。检查情况要填在班检记录簿中,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信号机,切实抓好上下秩序,严禁车未停稳扒车、跳车和超负荷运行,按规程做好人车的空载与重载试验。
第十七条 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使用的绞车上必须使用IC卡管理;推广使用小绞车拨绳装置;在10°以上斜巷运输.逐步淘汰JD-11.4型绞车;使用单速(慢速)回柱绞车;在集中运输巷和工作面顺槽推广使用无极绳运输装置。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有关运输管理内容,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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