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明火。禁止在井口房、通风机房周围20米以内使用明火、吸烟或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易燃品入井,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施焊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和抛洒在巷道、硐室或采空区内;防止煤炭氧化自燃,加强火区检查与管理,定期采样分析,防止复燃。
(2)防止出现爆破火焰。,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井下爆破作业,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用炸药和雷管,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炮眼深度和装药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炮眼装填要满、要实,坚持使用水泡泥;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发爆器的联结要牢固,防止产生电火花;爆破员尽量在进风流中启动发爆器;禁止放明炮、糊炮;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制度。
(3)防止出现电火花。井下电气设备选用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定期、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和修理,否则,不准使用;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和防短路保护装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井下杂散电流;所有电缆接头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严禁带电作业;发放的矿灯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灯头和灯盒。
(4)防止出现其他引火源。矿井中使用的如塑料、橡胶、树脂等高等分子材料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在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在磨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使用难引燃性能的合金工具。综合机械化机组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遇到坚硬岩石时,应采用爆破处理,机组截齿处应采取喷水降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