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面防排水
地面防排水是指为防止大气降水和地表水补给矿区含水层或直接掺入井下面采取的各种防排水技术措施。
它是减少矿井涌水量,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主要有挖沟排(截)洪、矿区地面防渗、防水堤坝和整治河道等。
1.挖沟排(截)洪
位于山麓和山前平原区的矿区,若有大气降水顺坡汇流涌入露天采场、矿床疏干塌陷区、坑采崩落区、工业广场等低凹处,造成局部地区淹没,或沿充水岩层露头区、构造破碎带甚至井口渗(灌)入井下时,则必须在矿区上方、垂直来水方向修筑沟渠,拦截山洪。排(截)洪沟通常沿地形等高线布置,并按一定的坡度将水排出矿区范围之外。
2.矿区地面防渗
矿区含水层露头区、疏干塌陷区、采矿引起的开裂或陷落区、老窑以及未封密钻孔等位于地面汇流积水区内,并且产生严重渗漏,将对矿井安全构成威胁。矿区内池塘渗漏严重,对矿井安全或露采场边坡稳定不利,应采取地面防渗措施。
防渗措施主要有:
(1)对于产生渗漏但未发生塌陷的地段,可用粘土或亚粘土铺盖夯实,其厚度0·5~1m,以不再渗漏为度。
(2)对于较大的塌陷坑和裂缝等充水通道,通常是下部用块石充填,上部用粘土夯实,并且使其高出地面约0.3m,以防自然密实后重新下沉积水。
(3)对于底部露出基岩的开口塌洞(溶洞、宽大裂缝),则应先在洞底铺设支架(如用废钢轨、废钢管等),然后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将洞口封死,再在其上回填土石。当回填至地面附近时,改用0.8m粘土分层夯实,并使其高出地面约0·3m。
(4)对矿区某些范围较大的低洼区,不易填堵时,则可考虑在适当部位设置移动泵站,排除积水,以防内涝。对矿区内较大的地表水体,应尽量设法截源引流,防渗堵漏,以减少地表水下渗量。
3.修筑防水堤坝
当矿区井口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或矿区主要充水岩层埋藏在近河流地段,并且河床下为隔水层时,应筑堤截流。
4.整治河道
矿区或其附近有河流通过,并且渗漏严重,威胁矿井生产时,应采取措施整治河道。河道防渗处理措施有:防渗铺盖;防渗渡槽;河道截直;河流改道。
二、井下防水
矿山采掘活动总会直接或间接破坏含水层,引起地下水涌入矿坑,从此种意义上讲,矿坑充水难以避免。但是,防止矿坑突水,尽量减少矿坑涌水量,以保证矿井正常生产不仅可能也是必须做到的。井下防水就是为此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根据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和采掘工作要求不同,井下防水措施也不同。如超前探放水;留设防水矿柱;建筑防水设施以及注浆堵水等。
1.超前探放水
它是指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施工井巷时,先于掘进,在坑内钻探以查明工作面前方水情,为消除隐患、保障安全而采取的井下防水措施。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是矿山采掘施工中必须坚持的管理原则。通常遇到下列情况时都必须进行超前探水:
(1)掘进工作面临近老窑、老采空区、暗河、流砂层、淹没井等部位时;
(2)巷道接近富水断层时;
(3)巷道接近或需要穿过强含水层(带)时;
(4)巷道接近孤立或悬挂的地下水体预测区时;
(5)掘进工作面上出现发雾、冒“汗”、滴水、淋水、喷水、水响等明显出水征兆时;
(6)巷道接近尚未固结的尾砂充填采空区、未封或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时。
2.留设防水矿(岩)柱
在矿体与含水层(带)接触地段,为防止井巷或采空空间突水危害,留设一定宽度(或高度)的矿(岩)体不采,以堵截水源流入矿井,这部分矿岩体称作防水矿(岩)柱(以下简称矿柱)。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应考虑留设防水矿柱:
(1)矿体埋藏于地表水体、松散孔隙含水层之下,采用其他防治水措施不经济时,应留设防水矿柱,以保障矿体采动裂隙不波及地表水体或上覆含水层。
(2)矿体上覆强含水层时,应留设防水矿柱,以免因采矿破坏引起突水。
(3)因断层作用,使矿体直接与强含水层接触时,应留设防水矿柱,防止地下水溃人井巷。
(4)矿体与导水断层接触时,应留设防水矿柱,阻止地下水沿断层涌人井巷。
(5)井巷遇有底板高水头承压含水层、且有底板突破危险时,应留设防水矿柱,防止井巷突水。
(6)采掘工作面邻近积水老窑、淹没井时,应留设防水矿柱,以阻隔水源突入井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