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井火灾的危害
矿井火灾对煤矿生产及职工安全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井下空间狭小,矿井通风及巷道联通关系复杂,供风量有限,发生火灾时人员避灾会受到井下环境条件的限制。
(2)煤矿井下到处都存在大量的易燃物,火灾极易发展蔓延,高温火烟在巷道流经的路程上,掺入新鲜风流时,将会在掺风地点形成新的火源。
(3)产掌大量的高温火焰及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能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如CO、CO2等,这些气体随高温火烟一起流入井下各作业场所,造成人员中毒和窒息。
(4)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不仅提供了瓦斯、煤尘爆炸的热源,而且由于火的干馏作用,使井下可燃物(煤、木材等)放出H2和其它多种碳氢化合物等爆炸性气体。因此,火灾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进一步扩大灾情及伤亡。
(5)火灾烧毁设备和煤炭资源。井下发生火灾,因灭火措施不当或拖延时间,往往错失灭火良机,使火势扩大,这样就会烧毁大量的设备、器材和煤炭资源。有时封闭火区也会导致一些设备长期被封闭在火区而损失,造成大量煤炭资源呆滞,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6)火灾使井下风流逆转,导致灾情扩大。矿井火灾发生后,高温浓烟流经区域的空气发生变化,温度升高。井巷中产生火风压。火风压一方面使矿井总风量发生变化,另一方面造成矿井通风网路风流方向变化,从而使烟气的流动失去控制,造成通风系统紊乱,进一步扩大灾区范围,使更多的井下人员受到火灾烟气的毒害,同时给井下的安全撤退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危险,增大了事故损失和灭火救灾的困难。
2 矿井火灾的预防措施
2.1 矿井外因火灾的预防
外因火灾的特点是:突然发生、来势迅猛,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控制,往往酿成重大事故。在矿井火灾的总数中,外因火灾所占比重虽然较小(4%~10%),但不容忽视。据统计,国内有记载的重大恶性火灾事故,90%以上属于外因火灾。做好矿井外因火灾的预防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措施如下:
(1)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使用电炉、灯泡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准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井下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要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3)井下必须采用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加强维修,保证电力系统和电气设备性能良好,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防止电火花、电弧及摩擦发热造成事故。
(4)加强放炮管理,使用安全炸药,不准将药卷内的消焰粉倒掉,不准放明炮、糊炮,不准用明火、动力线放炮;炮眼封泥要装满,并使用水炮泥;严格按规程规定装药、连线和放炮。避免放炮火焰产生。
(5)井下按规定使用不延燃电缆、阻燃输送带和阻燃风筒等。
(6)井口房、井架和井口建筑物、进风井筒、回风井筒、平硐、主要巷道的连接处、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等,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开凿在岩巷内。
(7)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口都应设防火门,以防井口火灾和附近地面火灾波及井下。进风井与各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的连接处都应设防火门,并定期检查防火门的质量和灵活可靠性。
(8)矿井必须在井口附近100m以内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每个生产水平的主要运输大巷中也应设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并备有消防列车。灭火材料和工具必须满足矿井灭火时的需要,平时不准挪作他用。井下的火药库、充电硐室、绞车房、水泵房和采区变电所,都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9)每个矿井都要建筑地面消防水池。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也可用上一水平的水仓作消防水池。井下各主要巷道中应铺设消防水管,每隔一定距离设消防水龙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