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
(2)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3)矿山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建立排水系统。
(4)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站的电源应不少于两回路供电。
(5)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
(6)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
(7)溜井应有良好的防、排水设施。
(8)排土场应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排土场底部应排放易透水的大块岩石,控制排土场正常渗流。
(9)水力排土场应有足够的调、蓄洪能力,并设置防汛设施,备足防汛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