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l)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 (2)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3)建立防火灌浆系统; (4)定期检查井巷密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燃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分。 火区启封和注销的批准权限,由各矿山企业主管工业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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