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下空气成分。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O2浓度不低于20%,CO2不超过0.5%;所有有关人员工作的地点,CO不超过0.0024%,NO2不超过0.00025%,SO2不超过0.0005%,H2S不超过0.00066%,NH3不超过0.004%。
2. 井巷的最高最低风速,各井巷的空气温度,风量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掘进巷道贯通时,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瓦斯、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4.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空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喷出或空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5.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突矿井的每个采区和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6.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同一风路中的两个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 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l次。采区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够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都不得超过0.5%。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7.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必须不超限。
8.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9.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应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10.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1.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