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有关领导负责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凡参加审查、贯彻、实施的人员,都必须签字备案。
所有停电开关必须悬挂停电警示牌,并由停送电电工负责看守。
2、参加排放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末到岗或末下达排放命令之前,不得排放。
3、 只有当断电撤人、警戒等上述工作就绪后,现场指挥人员方可下达排放命令,当排放工作末严格执行排放措施或排放过程中出现不安全隐患时,现场指挥和监督人员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或停止排放。
4、排放瓦斯人员的升入井人数、时间,救护队排放负责人必须及进向调度、矿调度、矿总工程师汇报。
5、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同时,还必须使独头巷道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6、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检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送入的风量,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规定。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7、排放瓦斯时,独头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包括受排放瓦斯风流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等)必须切断电源、撤出所有人员;还应派出警戒人员,禁止一切人员通行。8、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通风部门(或救护队)负责实施,安监部门现场监督,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级排放瓦斯)排放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9、排放过程中因切电影响的其它地点的掘进工作面,在复电后,局扇供风前指定专人立即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在瓦斯不超限时,立即恢复供风,否则应及时汇报,进行排放。
10、排放结束后,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总工和师汇报排放情况,得到准许后,排放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11、瓦斯排放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排放经过,通风技术主管要负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