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应根据井田勘探地质报告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用经鉴定的气温预测方法,进行矿井气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应有降温措施。
3 对气温超限矿井,应采取综合降温措施。
4 采用非人工制冷降温,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综合采用利用天然冷源、增加供风量或提高作业人员集中处的局部风速、下行通风或同流通风等有利于降温的通风方式、回避井下热源、隔绝或减少热源向进风流散热、疏放或封堵热水、个体防护等措施。
5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开拓开采系统、巷道布置、矿井通风系统、制冷降温范围、采深、冷负荷、矿井涌水量及水质和水温、回风风量和温度、采掘机械化程度、热源及条件类似矿井的经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选用井下移动式空调或压缩空气制冷等局部降温措施、地面集中空调系统、地面与井下联合空调系统等降温方式。
6 井下空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空气处理设备、设施,应根据空调系统和需处理的空气量、冷负荷等,综合采用直接蒸发式、水冷表面式、喷淋式冷却器或喷淋硐室;
(2)井下空气处理方式可采用集中处理或在各降温地点分别处理;
(3)当需处理的空气量较大、冷负荷较大或狭长空间自然空气温度差大于10℃,用单一空气处理设备或设施难以达到效果或不经济时,宜采用综合的空气处理方式。
(4)空气处理设备的处理风量,应根据冷负荷与送风温差确定,但不得大于供给所在巷道处的风量。对掘进工作面,其处理风量不得超过该工作面全负压供给该处风量的70%。
7 制冷机冷凝热排除方式应根据降温方式、冷凝热量、水源的水质和水量及水温、矿井回风风量和温度、采深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除冷凝热时,可采用冷却塔或天然水体;
(2)当采用井下集中空调系统降温方式时,如果井下水水质、水量、水温合适或经处理合适,应优先采用井下水排除冷凝热;井下水不适用时,应对矿井回风排除冷凝热、将冷凝器循环冷却水排至地面进行降温处理等排放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井下利用回风排除冷凝热时,回风风流湿球温度不宜高于29℃。
8 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防火、不爆炸、无毒、冷凝温度高、冷凝压力低、价廉、环保等要求。
9 制冷机冷负荷备用系数可取110~120,制冷设备数量不宜少于2台。当冷负荷较大时,宜选用大型制冷机。
10 当制冷站设在地面时,制冷机房设计与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制冷机房位置距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m,且处于夏季主导风向下方。
11 当制冷站设在井下时,制冷硐室的位置和布置应有利于供冷和排除冷凝热,并满足设备的搬运、安装、维修、操作和安全等要求。
12 井深大于600m时,采用地面集中空调系统的冷量传输必须有耦合装置。耦合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安全、节能、高效、维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选用壳管式高低压换热器、水能回收装置、多腔热压转换器等设备。
13 冷量传输管道的供水管应隔热。回水管是否隔热,应根据回水管所在的环境温度确定。冷量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隔热材料与结构应能防火、防潮、隔气、无毒,避免“冷桥”产生,温升不应高于06℃/1000m;
(2)管道可采用壁挂、架空或地沟形式敷设,输冷管不宜布置在回风巷中;
(3)低温冷媒宜根据原材料的来源、腐蚀性、水溶性、冷媒温度和价格等因素,采用氯化钙溶液、乙二醇水溶液或丙三醇等水溶液,溶液的浓度应根据冷媒温度确定。
14 矿井制冷系统中的供冷系统和冷却水系统的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水力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