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从4月下旬至7月下旬,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8个督查组,分别对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河北、辽宁、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云南、贵州、陕西等15个省、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冶金、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管理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重点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共排查各类问题和隐患10834条,集中整治了一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提出了加强和改进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企业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重视,促进了当地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
一、各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足,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存在差距。
一是部分地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抓好安全生产的措施不实、监管不力、落实不快,片面强调客观条件,存在畏难情绪。二是部分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存在着“三重一轻”现象,即:重发展、重速度、重效益、轻安全。三是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很少关心过问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顺、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力度小、监管力量薄弱等。四是部分地区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不好。地方安委会工作制度不落实,专题会议未能达到规定要求,且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多、研究问题少,综合协调作用发挥不好。五是部分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安全监管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错位现象,本该由企业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却由政府部门来替代,监管的层次、效能有待提高。六是对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有的只是停留在转发文件上,没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有的基层党政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了解,对百日安全专项督查行动等工作目标、任务不清楚、不掌握,认识存在误区,工作存在盲区。贵州省修文县向督查组的汇报材料竟然抄袭息烽县。
2、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防范能力有待增强。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执行不力。江苏、浙江两省被督查的200多家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问题较多,作业内容不规范,审批不严格。湖北省被检查的68家化工企业有31家制度不健全。二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能真正起到消除薄弱点、提升管理水平的目的。今年1-6月份,湖北省84070家企业排查隐患108810条,平均每个企业排查1.3条,说明对隐患排查工作不重视、不细致、不深入。重庆市有的液体天然气生产企业没有基本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三是安全投入不足。大部分危化品生产企业缺少必要的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报警设施或防超压、超温安全装置;连续危险生产工艺缺乏集散控制系统(DCS)或紧急停车系统(ESD)等自动化控制技术。四是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部分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企业,未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液体罐区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控设施,危险源处于失控状态。五是相关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好。湖南省被检查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近40%由无资质单位设计;陕西省被检查的地下开采矿山有57%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不符合要求。贵州省被检查的91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有32%的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六是安全教育培训成效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培训时间尤其是三级培训不足;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差、操作技能低,有的缺乏对本岗位必须必会知识的掌握。多数中小型矿山、尾矿库、冶金、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熟练操作工等严重缺乏,难以适应企业快速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建设进展较慢,仍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应急救援机构建设进展缓慢。陕西、湖北省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江苏省安监局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云南省各级安监部门均没有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二是应急救援机构编制、人员落实到位较慢。浙江省至今年5月份才成立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但增加的人员编制尚未到位。江苏省各地已挂牌或政府已批准建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大多未落实编制和专门工作人员。三是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质量不高。虽然部分政府、部门和高危、重点行业企业编制了应急预案,但是普遍存在着应急管理意识不强、应急预案编制内容不规范、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应急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不齐、人员不落实、操作技能差等情况,不能真正满足实际需要。政府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和关联预案之间不衔接,大多数没有通过演练进行检验和修订。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走过场。四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滞后。陕西、湖南两省被查90%的市、县(区)未规范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多数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重点县没有专业的矿山救护队,企业应急救援装备数量不足,发生事故靠临时组织兼职人员救援。
4、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监察力量较为薄弱。
受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目前在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存在着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人员不足、设施设备条件差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效能。一是安全监管机构编制性质与监管执法职能不相称。部分省区的地市、县级安监机构编制性质不一,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对执法资质带来一定影响;有的市、县未成立执法大队,影响了安全监察执法。二是基层安监部门人员专业素质较低,难以做到尽职尽责履职,有的还存在着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贵州省铜仁地区有多座尾矿库,地区安监局却没有懂尾矿库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云南省县级安监人员中,安全相关专业人员只占11.9%。三是安监装备水平差。这是基层安监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多方面原因,基层安监部门的办公设施、交通车辆、检测检验设备等配备不齐、总量不足、陈旧老化,安监执法人员没能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乡镇安监站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十分缺乏。西南地区由于地理、交通条件限制,许多企业地处偏远,监管机构力量不足,一年也难得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四是安全监管监察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目前省级安监局基本上都有安科院等技术支撑单位,但是市、县级安全监管机构一般都没有专门的技术支撑单位。五是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不完善,在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督查督办、日常指导等方面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5、安全监管法制建设应进一步加强,法规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在实际运用中已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现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亟待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如《安全生产法》有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执行差别较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对不同规模、类型的企业考虑不足;对尾矿库周边环境要求不明确等。部分地区制定的行业标准过低,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