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等现场负责人要协助瓦斯检查员组织排放瓦斯工作,听从矿调度室、瓦斯检查员的安排,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参与排放瓦斯工作。
排放瓦斯前,瓦斯检查员、施工单位跟班队长必须检查落实断电、警戒、撤人措施的实施情况,确认无误后,报矿调度室允许后,方可进行排放瓦斯作业。
2、恢复局扇运行前,必须事先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送电开启局部通风机。
3、安排专人负责风量调节,限量排放积聚的瓦斯,防止开启局扇时排出大量高浓度瓦斯,引起全风压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限。
4、排放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应随时观察排放风流瓦斯浓度变化(如观察回风流甲烷传感器T2或用光学瓦斯检定器观测),及时发出调节风量指令,调控送入停风区内的风量大小,保证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5、当独头巷道中排出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时,施工单位跟班队长和瓦斯检查员可进入巷道进行检查。进入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在前,另一人在后,保持不少于5-10 m距离,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边检查、边进入”的原则,禁止长驱直入,防止窒息事故发生。
6、排放过程中,全风压以外地段出现风筒脱节、风筒吹破情况,应及时停风处理。独头巷道以内出现风筒脱节、风筒吹破、冒顶等情况造成排放瓦斯尾巷时, 应根据巷道内风筒脱节、风筒吹破地点以外瓦斯浓度情况,先处理外段巷道内瓦斯,在保证工作地点20m范围内及外段巷道风流瓦斯均不超过1%,且由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测瓦斯的情况下,采取对接、更换、缝补、错口调风等方法进行处理。然后,再按规定继续组织排放瓦斯。
7、排放结束后,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经矿调度室批准,现场瓦斯检查员许可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原停风区,恢复作业,原警戒人员方可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