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正确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按规定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3)严禁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先切断电源。
(4)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必须有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操作票,方可进行停电。停电后,要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不许约时停送电和代替停送电。
(5)井下低压电网完善“三大保护”,即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
①过电流保护。
②漏电保护。
③保护接地。
(6)严格电工操作规程。
所有螺丝垫圈要齐全、完整、压紧适度;防爆密封圈、挡板要合格;接线时,火线、地线要有一定的余度。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密封圈和挡板、有螺丝和弹簧垫、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和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坚持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
(7)正确选择电缆和敷设电缆,加强电缆管理,防止井下电缆发生事故。
(8)加强电气安全管理。
(9)坚持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①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②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
③不准带电检修;
④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⑤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⑥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⑦有故障的电缆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⑧保护装置失灵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⑨失爆电气设备和电器不准使用;
⑩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