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特殊情况,2013年2月17日,在井下需要使用摄像机等非防爆设备,为保证这些非防爆设备入井的安全使用,特编制本措施。
1、 井下使用非防爆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在使用前由总工程师指定行走路线。
2、 携带非防爆设备入井人员应由两名救护队员陪同监护,救护队员必须佩带瓦检仪。
3、 使用非防爆设备人员必须服从陪同的救护队员的安排。
4、 使用非防爆设备随同全部人员必须全部携带瓦斯便携仪。
5、 必须保证携带非防爆设备人员所带矿灯不失爆。
6、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
7、 在使用场所附件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不得使用非防爆设备。
8、 使用非防爆设备场所及附件20米范围内必须洒水除尘。
9、 使用非防爆设备附件必须有静压水管阀门,并将洒水软管接至使用地点,并保证洒水管出口水压在1.5MPa以上。
10、 使用非防爆设备场所必须有2台以上完好的灭火器。
11、 在井下使用非防爆设备过程中,在井下如需要拆卸或安装电池等供电物件时,必须经监护救护队员同意后在主井进风大巷的新鲜风流中进行,严禁私拆非防爆设备。
12、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及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矿统一发放的劳保用品,严禁穿戴化纤衣服入井。
13、 在使用非防爆设备前,所有现场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措施,安监站负责监督本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