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矿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使瓦斯排放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一、成立瓦斯排放领导小组:
组 长:秦紹崇(矿长)
副组长:康波 (技术负责人)
成 员:王维田 何有昌 崔同问 徐其昌 肖顺安 耿其赛
办公室下设在安全生产调度室,由康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瓦斯排放工作调度、指挥工作。瓦斯排放工作有瓦斯排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施工队和各职能科室密切配合。
二、科室(施工队)责任分工
1、安全生产调度室全面负责瓦斯排放工作指挥、协调、监督实施工作;
2、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上报工作;
3、通防科:负责瓦斯排放措施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
4、安全科:负责瓦斯排放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5、生产科: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6、机电科:负责瓦斯排放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7、施工队:具体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实施工作;
三、瓦斯排放原则
排放瓦斯采取三级管理原则。一级管理: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通风科长、施工队班(组)长、瓦检员和电钳工负责就地排放。
二级管理:瓦斯浓度达到3%或以上,排放瓦斯流经线路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其它掘进工作的正常进行,排放前必须由矿技术主管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上报、备案。由矿长组织通风科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全检查科派人在现场监督检查,矿辅助救护队在现场值班,发现不按措施组织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
三级管理:掘进巷道、盲巷或已封闭的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以上,排放瓦斯流经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掘进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或其他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流,排放前必须由矿技术主管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上报总工程师批准,并负责向有关人员贯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全检查科派人现场监督检查,矿辅助救护队现场值班,发现不按措施组织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
四、具体安全措施
1、安全检查人员负责排放瓦斯区域撤人工作。瓦斯排放前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把井下瓦斯排放区域流经路线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后向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方可命令排放瓦斯人员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2、、排放瓦斯前安全负责人落实好停电、撤人工作。在确认排放瓦斯风流经过路线区域内无人后,由安全负责人指定专人警界,防止任何人进入排放瓦斯区域。排放过程中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3、瓦斯排放人员按照先上后下、先近后远的顺序逐段排放各区域瓦斯积聚地点,严禁“一风吹”作业。
4、局部通风机送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的停风区域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由停、送电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5、当停风区域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由排放瓦斯人员进行排放。
(A)、在排放瓦斯过程中,调节局部通风机的风量,使排放出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0.75%以内。
(B)、排放瓦斯区域内和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C)、只有在排放瓦斯巷道风流中及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0.75%和二氧化碳不超过 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的供电。
6、当排放瓦斯区域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由排放瓦斯人员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A)、在排放瓦斯过程中,调节局部通风机的风量,使排放出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0.75%以内。
(B)、排放瓦斯区域内和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C)、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观察30分钟,只有在排放瓦斯巷道风流中及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地点电气设备的供电和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电气设备的供电。以及排放瓦斯人员撤离工作。
7、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
8、排放瓦斯结束后不准停风,保证正常通风。
9、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与我矿相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