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煤仓上下从事电气焊割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煤仓管辖范围,报筛分厂厂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第二条 电气焊割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地点、内容、现场负责人、有害气体监测人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焊完毕后检查人员要滞留不少于0.5h及其他人员的职责和必须的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 在煤仓上下进行电气焊割作业,对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四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应知应会。
第五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向调度或值班厂长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割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电气焊割工作完毕后,应向调度或值班厂长销号。
第六条 电气焊割作业地点必须配备齐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2个8kg灭火器,并应有可靠的灭火水管,有专人负责喷洒水。
第七条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凭证操作。
第八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或煤尘浓度大于10mg/m3时,严禁焊接作业。
第九条 作业现场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明火的距离必须在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必须在7m以上。严禁作业现场吸烟。
第十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焊接、气割。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工作时,焊工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行灯变压器带入设备内和容器内。禁止照明电压超过12V。禁止将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二条 氧气瓶必须装置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减压器上应当设有安全阀。使用的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能斜放,更不能卧放,使用焊枪和气管必须完好,不得出现漏气现象。
第十三条 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回火防止器和减压器不得沾染油脂。
第十四条 当氧气瓶、乙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更换。
第十五条 电焊设备及工具,必须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六条 在煤仓上下电气焊割作业时,应根据作业环境变化情况特别是高空作业情况下,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和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十七条 电气焊割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作业人员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施工现场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0.5h,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 电气焊割工作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存放在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