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矿运输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矿井运输管理细则》。加强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特制定《三矿轨道运输管理细则》,望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全矿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三矿运输管理细则》的规定,使矿井运输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进一步实现矿井运输安全生产,做到矿井运输高标准、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 矿井运输管理
第三条 矿井运输管理包括:轨道运输、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信号系统、运输系统防爆电气、安全标志和运输人员的管理。分类如下:
1、主巷运输:地面车场、运输大巷、运输中巷、井底车场、主提升斜井、暗斜井、集中上下山。
2、采煤运输:采煤队溜子、皮带运输机、小绞车、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上下山绞车道。
3、掘进运输:掘进队溜子、提升小绞车、蓄电池机车、掘进工作面进回风上下山绞车道。
4、其它运输:中巷、主提升皮带运输机、溜子和其它单位使用的运输器具等。
第四条 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主管全矿井的运输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机电运输部要有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运输投资计划的编制,设计,工程质量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两型三化达标及检查验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及各种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的管理等。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矿井运输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运输安全和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采掘的副矿长对矿井采掘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电副矿长至少每个季度对主要轨道运输线及主要运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负责采掘的副矿长至少每个季度对采掘轨道运输线及主要运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机电运输部是矿井运输的主管部门,机电副总工程师、分管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对运输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至少每月对井下运输系统及运输设备、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运输区队是矿井运输的直接管理部门,运输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单位,对矿井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队干部、技术员对运输安全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至少每旬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长、分管矿井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对本矿运输队实行业务领导,及时解决技术上的问题,确保矿井运输安全畅通。
第八条 运输队必须配备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区队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运输区队管辖内的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架线,斜井轨道和集中材料上山轨道的管理。
运输队技术资料要齐全完整,逐步推广实行计算机管理,有矿井运输系统图,主要运输设备、设施图、技术资料,运输设备技术标准、维修规程,各工种岗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测试记录,大修技术资料,主要运输设备维修档案及技术革新资料,架线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斜井人车空、重载脱钩试验记录等,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运输事故责任划分:
矿井的主运输、采煤运输、掘进运输及其它运输均执行“谁使用、谁管理及安全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
1、凡由于运输队管辖范围的设备、轨道等造成的运输事故,事故责任属运输队;凡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运输事故,事故责任属所在单位;运输管理人员按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责任。
2、其它单位(采、掘队等)管理的运输发生事故,事故责任属所在单位,采掘管理人员按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责任。
3、不遵守运输规章制度,人员违章扒、蹬、跳车,违章抢上下人车,在皮带、溜子上行走,在运输大巷道心中间行走,在禁止行人的斜巷行走等造成事故,按违章人员所在单位划分事故责任。同时,安监部门负安全检查责任。
第十条 矿井运输每月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旬由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对三车(电机车、矿车、人车)、两线(轨道、架线)和运输管辖的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对轨道、钢丝绳、小绞车、机车架线、电机车、人车、连接装置、各种保护装置及安全设施等的检查、维修、试验工作、由矿机电副矿长责成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落实到人,并监督做好各种记录。
矿井运输的检查方法和标准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窑街煤电公司运输专业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十二条 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工作,是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基础,由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部长直接负责,按照《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窑街煤电公司运输专业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做好记录;煤电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运输安全质量和本质安全型矿井达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