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面动筛车间给煤机上口接收仓被煤体堵塞,不能正常使用,现需对其进行爆破震动处理。为确保放炮处理过程的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1、由通防管理部准备好炸药、雷管及相关瓦检放炮人员。
2、火工品领用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规定,严禁药、管一人携带。领药时由产品事业部出具火药票,并派专人到火药库领取炸药并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输。雷管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3、由政治工作部保卫科和产品事业部共同派遣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把守放炮警戒任务。警戒位置必须设在安全地点,没有放炮员的通知,不得随意走动。放炮结束后,由产品事业部通知撤掉警戒。
警戒范围:以放炮地点为中心,半径100m内的人员必须撤出。放炮警戒设置好后,由产品事业部发出放炮命令。
4、由产品事业部负责准备放炮用的竹竿或木辊,并对放炮溜煤口及周围进行撒水处理。
5、装药前,必须由瓦检员进行检查动筛车间给煤机上口接收仓内及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大于1%时,严禁装药放炮。
6、现场爆破工作由放炮员完成,装药过程中,只能用长柄工具(竹竿或木辊)从溜煤口由下向上将火药放到堵仓位置。严禁人员冒险进入堵仓段下方进行装药或放炮。
7、每次爆破时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第一次装药量不得大于150g;当一次不能将其疏通时,重新装药起爆,药量逐渐增大,但不得大于450g。
8、放炮时必须根据“一炮三检”制度,严格检查放炮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情况,严禁超限放炮。
9、动筛车间附近的门窗玻璃、照明灯等易碎物品必须提前卸掉,防止放炮时将其震碎。
10、放炮前后,必须向矿调度汇报。
11、放炮员严格按照执行放炮员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
12、放炮期间,以下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安排一名管理干部进行现场负责。
产 品 事 业 部:
政治工作部保卫科:
通 防 管 理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