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规定:“所有煤矿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一、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概况
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安装完成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2008年底进行系统升级,一直正常运行至今。地面监控中心装备有监控主机2台,均装有KJ101N型监控软件系统,打印机2台、UPS后备电源1台,通信传输接口1台。目前配有安全监测工共8人,均经过培训持有特殊作业证件。其中4名女工负责监察地面监控中心,4名男工主要负责井下安全监控设备的维护与安装。
二、 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措施
1、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2、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电缆敷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安全监控系统每年鉴定1次,井下监控设备每月检修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标校1次,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每7天测试一次。确保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正常可靠运行。
5、监控主机必须使用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6、监控中心配备双回路供电电源,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7、监控中心装备有可靠的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
8、安全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1人负责监看地面监控中心,1人负责维护井上、下安全监控设备。
9、地面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当发现数据异常和故障时,立即汇报通风区值班干部,并通知负责维护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人员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0、安全监测工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予以处理。8小时内处理完毕,如需更换设备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完毕。
11、安全监控设备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方能解除闭锁。
三、 监测通信中断故障期间确保井下安全措施
1、当安全监测信号中断或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通风区负责立即通知井下瓦斯检查员应对该区域有害气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定瓦斯等有害气体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作业。
2、瓦斯检查员增加该区域的巡查次数,缩短巡查周期,每半小时对现场有害气体进行一次检查,重要地点悬挂便携式报警仪。
3、当发现井下有气体异常或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则应立即停止该区域一切作业活动,对超限区域打临时栅栏或拉警戒线,并悬挂警示标志。同时向矿调度、通风区汇报,组织人员进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另行编制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