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矿井下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根据伊煤生发[2011]157号“煤炭生产事业部关于加强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煤矿实际,特制订本安全技术措施:
1、成立诚意煤矿车辆调度管理小组,矿长任组长,副矿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以及合作方安全第一负责人任成员。安全通风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管理出入井车辆。
2、入井防爆无轨胶轮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1000PPm、800PPm。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发动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3、机运队负责井下运输线路的文明生产工作,按照伊煤生发[2011]157号文件要求,在副井大巷、南、北辅运大巷安设减速带,并保证减速带完好。
4、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按特种作业人员要求持证上岗。
5、机运队必须保证运输线路区间拐弯、限速、减速带等反光标识完好、清晰,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6、各单位入井车辆出入井,由煤矿安全板块统一编号登记,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登记制度。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和自救器、人员定位仪。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手机等物品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酒后驾车等。
7、入井车辆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8、每次车辆入井前,车辆驾驶员必须仔细检查车辆制动、灯光、转向、喇叭、轮胎、车厢、车门等部位,确保车辆车况完好方可入井作业。
9、专职车辆检查员定期严格检查入井车辆车况,并有记录备案。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汇报,隐患不排除,坚决不得入井作业。
10、每辆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
11、井下行驶车辆,车速最高不得超过20km/h。
12、入井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13、入井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不应超宽或超高,并
将材料固定牢固。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14、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抛洒防护措施。
15、运送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16、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斜巷(井)运输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17、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入井。
18、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19、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20、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 km/h。
21、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5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车辆通过后方可前行。
22、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23、下坡时车速控制在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24、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坡道行驶安全间距不小于100米。
25、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安全版块,积极组织处理。
26、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
(2)在交叉路口、急弯处、坡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4)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27、各施工单位负责车辆运行危险源辨识工作,对行驶过程中刹车突然失灵、全车灯光突然无电、转向突然失灵、传动轴突然断裂、前轮胎突然爆裂、斜坡遇结冰、油污、稀泥等侧滑、遇到透水、火灾、瓦斯超限、顶板严重冒落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且要严格实施。
28、各单位建立健全针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29、各单位建立健全车辆台帐。按职责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车辆润滑记录、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记录、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记录、车辆故障检修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车辆定期检验报告。
30、发生违章行为按照《伊泰集团煤矿安全管理标准》以及“诚意煤矿安全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31、井下行车时,原则为空车让重车。
32、井下行车时,严禁超车行驶。
33、未尽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